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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于《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7-03 09:08:53 公路貨運分會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運輸安全,發揮車輛效能,促進節能減排,我部起草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意見征集”點擊“關于《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箱:jtbtf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法制司條法一處(1007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8月1日。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運輸安全,發揮車輛效能,促進節能減排,保障道路運輸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車輛維修、綜合性能檢測業務的,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客車)、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貨運輸車)。
第四條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是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負責對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適時更新的全過程管理。
第六條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車輛,促進標準化車型推廣運用,加強科技應用,不斷提高車輛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七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八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機動車行駛證》和車輛號牌;
(二)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9)的要求,車型符合交通運輸部公布的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公告;
本款規定只適用于以汽油、柴油為單一燃料的道路運輸車輛;
(三)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四)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五)車輛技術等級應達到二級以上,其中危貨運輸車、國際道路運輸車輛,以及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的技術等級應達到一級。其技術等級評定方法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的要求;
(六)從事高速公路客運、包車客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的類型等級應達到中級以上;其類型劃分和等級評定應符合《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的要求;
(七)危貨運輸車應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 617)的要求。
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加強車輛準入管理,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車輛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
掛車應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安全運行條件及技術標準,在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年度審驗時,應查驗車輛有效行駛證件。
第十條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三章 車輛管理、使用與維修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認真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根據車輛數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道路運輸企業應有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對車輛實施有效管理。
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加強車輛維護與使用、安全和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根據《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規范》,結合車輛技術狀況和運行條件,正確使用車輛。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建立車輛(包括掛車)維護制度。
(一)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并做好記錄。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根據車輛類別、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結合國家有關標準、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車輛維護作業項目應參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 18344)、《壓縮天然氣營運車輛維護技術規范》(GB/T 27876)、《液化石油氣汽車維護、檢測技術規范》(JT/T 511)等相關標準、車輛維修手冊及車輛運用狀況確定。
從事二級維護作業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可自行實施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遵循視情修理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車輛進行修理。車輛修理應按國家、行業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進行。
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牽引車及其他專用車輛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與道路運輸經營者簽訂維修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爭議的解決辦法,保證車輛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證期等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的落實。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應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記錄內容應準確、詳實。
車輛所有權轉移、轉籍時,車輛技術檔案應隨車移交。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運用信息化技術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和擁有10輛以上客車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依據相關標準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范,科學設置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并定期考核,提升車輛技術管理水平。
 
第四章 車輛檢測管理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定期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確保車輛達到相應的技術等級要求。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由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道路運輸車輛自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應按下列周期和頻次委托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客車、危貨運輸車、總質量12噸以上貨車(含汽車列車)自首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不滿36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36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第二十四條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者可委托運輸駐在地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第二十五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重新委托轉入所在地的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對于客車還應進行客車類型等級復核,方可申領轉籍車輛的《道路運輸證》。
第二十六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并取得計量認證證書。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技術能力認定應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的規定,認定周期應與計量認證周期相一致。
第二十七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要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做出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并在報告單上標注結論。
第二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其委托承擔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工作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按照《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進行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出具統一式樣的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報告。
第二十九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是依法成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法人。其檢測和評定應客觀、公正、準確,并做到服務規范、競爭公平、收費合理。
第三十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建立車輛檢測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含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記錄。
車輛檢測檔案保存期不少于兩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道路運輸經營者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車輛技術檔案等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時,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三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將車輛技術狀況納入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內容,查驗以下相應證明材料:
(一)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二)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
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車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注銷《道路運輸證》,退出道路運輸市場。
(一)   車輛達到國家規定強制報廢標準的;
(二)   車輛技術性能達不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要求的;
(三)   車輛超過24個月未進行年度審驗的;
(四)   其它應注銷《道路運輸證》的。
對于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危貨運輸車、國際道路運輸車輛,以及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要調整經營范圍。
對于類型等級達不到中級的客車不得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包車客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旅客運輸。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變更等記錄。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將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體系建設。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積極推廣使用現代信息技術,逐步實現道路運輸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車輛技術管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技術規范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的;
(二)未經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結果的;
(三)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車輛檢測檔案的;
(二)車輛檢測檔案不符合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和落實車輛技術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檢測車輛的;
(三)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檔案不符合規定的;
(四)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
第四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第四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XXXXxxxx日起施行。原交通部《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號)、《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現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規章中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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