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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OTC市場研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發布時間:2017-01-20 13:12:40 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流通分會

                                                                                                  中物聯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流通分會 周旭

期貨市場、現貨市場、場外市場、場內市場等概念定義不清,是困擾我國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發展和政府監管部門長期已久的問題,根據筆者的長期工作實踐,以及在國際市場考察交流中所收集的到資料與信息,本文在厘清場內市場、場外市場、商品期貨市場、柜臺交易市場等基本概念和范疇的基礎上,提出了以價格形成機制做為劃分ETD市場與OTC市場依據的觀點,以及廣義場外市場與狹義場外市場概念。同時,根據國際OTC市場監管的最新動向,結合對美國政府監管部門在為保障實體經濟真實需求不會受到過度監管所設置豁免排除條款,本文總結了國際商品交易市場在發展中的成功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提出了筆者對我國商品交易市場建設與監管的看法與建議。本文共分為四個部分,其中第一部分為國際OTC市場的變化趨勢;第二部分為國際OTC市場的監管經驗與動向;第三部分為廣義場外市場和狹義場外市場的區別,第四部分為對我國商品市場建設的啟示與建議。作為理論研究和學術探討,本文僅代表筆者個人觀點。

一、國際OTC市場的變化趨勢研究

OTC(Over the counter)市場,又稱柜臺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在國際上通常是指在交易所(ETD,Exchanged traded deriveatives)外進行證券或期貨合約買賣的市場。

從交易的物理場所來傳統的ETD市場和OTC市場在物理概念上的區分為ETD市場的交易是集中在交易大廳內進行的OTC市場是分散在各個券商或投行柜臺的市場沒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場所,也沒有統一的交易制度,并且主要是依靠電話、電報、傳真和計算機網絡聯系成交的。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商品交易的方式逐漸演變為通過網絡系統將訂單匯集起來再由電子交易系統處理ETD市場和OTC市場的物理界限逐漸模糊。例如NASDAQ市場借助計算機將分散于全國的OTC市場聯成網絡,在管理和效率上都有很大提高。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國際OTC市場受到了許多新規則的影響,這些規則的目的是改善OTC市場的透明度、改善市場有效性程度以及降低系統風險。但從某些方面來看,OTC交易被強制性地變得越來越像交易所市場。三項最大的變化包括:

一是在可能的情況下,美國OTC市場的標準衍生產品必須按照互換交易執行場所(SEF)中所述的方式進行交易。在這樣的交易平臺上,市場參與者可以出示買入價和賣出價,并且一個市場參與者可以選擇接受另一個市場參與者所出示的報價而進行交易。這種交易組織方式的改變,也導致ETD市場和OTC市場的差異變得更加模糊。二是對于大多數標準衍生產品交易,世界上許多地區都要求使用中央交易對手。這意味著OTC市場交易的標準化程度在進一步提高。同時,這也將使得OTC市場交易的中央對手方清算機制將成為未來的主要發展趨勢。三是所有交易都必須向登記中心提供備案。目前,國際市場對ETD市場和OTC市場理解,也正在逐步演變為風險分層管理的概念即不同層次市場按照上市品種的風險大小通過對上市或掛牌條件、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結算制度、證券產品設計以及投資者約束條件等作出差異化安排實現了資本市場交易產品的風險縱向分層。

值得重點關注的是,在國際OTC市場中,其交易對象,既包括標準化合約,也包括非標準化合約;既有一對一的線下交易,同時也有多邊的公開競價交易(即集中交易)。例如,在OTC市場的組織形式中,除傳統的“交易商雙邊協商模式”外,“電子經紀市場”模式采用的就是公開競價交易和多邊交易,而“混合模式”則是以經紀自營商(broke-dealer)為核心的“單向”多邊市場。此外,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固定的物理場所更早已不再是場內市場的典型特征。

1 國際ETD市場與OTC市場的主要區別與變化趨勢

        注:ETD(Exchanged traded deriveatives);OTC(Over the counter)

結合國際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管動向,發展趨勢,以及對國內國際商品交易市場實踐的分析與研究,我們發現盡管在交易場所、組織形式、交易方式等方面,兩類市場正逐漸趨同,但在價格形成機制上,兩類市場仍有著本質的差異。其中,ETD市場的商品價格是通過公開競價所形成的,而OTC市場的商品價格或產品定價,往往是以ETD市場的價格作為基準或定價依據。換而言之,即OTC市場是ETD市場的影子市場。因此,區分ETD市場與OTC市場的關鍵,在于價格的形成機制和定價基準。隨著互聯網、物聯網、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和發展,未來ETD市場與OTC市場的界限將變得更加模糊,并逐漸走向融合,這種變化必將導致國際商品交易市場業態發生重大變革,也將對傳統的ETD市場與OTC市場形成巨大沖擊,基于互聯網時代的新型交易組織方式正在形成。

根據前文的研究,我們關注到,目前國內所稱的場內市場、場外市場,與國際所稱的OTC市場和ETD市場,存在很大的差異。我國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在價格形成機制上與OTC市場有著本質差異,在服務功能上也與國際ETD市場有巨大差別,既包含了國際OTC市場的靈活性和多樣性,同時也具備國際ETD市場所沒有的倉儲、物流、金融等服務,是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這種平臺型的流通組織形式,或將成為國際商品交易市場發展的重要趨勢。同時,根據上文的研究,我們認為,目前國內部分貴金屬、原油類交易場所,其交易價格并非通過公開競價形成,是明顯的影子市場;同時,非以實物交收為目的,也屬當前國際社會要求加強監管的標準化衍生品之列。

二、國際OTC市場監管經驗與動向

1、設立相應免責機制、保證實體經濟正常運行

在次貸危機之前,2000年美國通過的《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 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中的相關豁免條例,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非常規性的,為自有賬戶進入掉期市場的可免責;第二,在“微量允許”(de minimis)限額內聯系或代表客戶參與掉期交易的行為也可以豁免;第三,參保存款機構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豁免;第四,其他種類“排除商品”擁有免責權限。其中,“排除商品”又主要包括三類:第一類是金融參數(利率、股票指數,外匯等);第二類是基于農產品的衍生品合約;第三類是其他種類的“排除商品”。基本上只要沒有小投資者參與,“排除商品”的合約就可以在OTC市場進行交易而不受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管制。

2010年,《多德弗蘭克法案》掉期業務的豁免監管改革,基本上秉承了在CEA與ACT基礎上進行完善的主旨,主要改變可以總結如下:(1)自有賬戶非常規性掉期交易的排除;(2)微量允許豁免;(3)排除類商品大幅減少;(4)對沖實物風險頭寸的掉期業務可獲免責;(5)部分注冊場內交易商參與的掉期豁免;(6)受到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的儲蓄機構豁免。但即使是在大部分監管豁免條例被廢除,條件更為苛刻,排除類的商品大幅減少的情況下,但為保證實體經濟運行對于掉期業務的正常需求,對擬進行實物交付的“遠期”合約,該法案仍設立了相應的免責機制。此外,需要重點說明的是,《多德弗蘭克法案》的監管重點,針對的是OTC市場,而不是ETD市場。

在電子商務的法律制度方面,為促進和保障電子商務的全面發展,西方國家均為其營造了較為寬松的法律環境。例如,對于網絡交易監管,美國的法律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傳統法律在電子商務上的延伸,如促進各州法律統一的《統一商法典》。第二類是針對電子商務的專門法律。目前,州一級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文件有近百部之多。例如《數字簽名法》、《全球電子商務綱要》、《統一電子交易法案》、《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案》等。此外,一些非官方法律機構也在電子商務法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例如美國法律協會制定《電子數據交換協議的商業應用—交易伙伴協議示范與報告》、《數字簽名指南》等。

2、防范系統性風險,推動非實物交付的標準化產品“場內化”

2009年第三次G20領導人峰會(匹茲堡)宣言明確要求在2012年底之前,所有標準化OTC市場衍生品合約均應在交易所或電子交易平臺交易,并通過中央交易對手結算;OTC市場衍生品合約應當報告給交易資料庫;對非中央結算的合約應當提出更高的資本要求。宣言還要求FSB及其有關成員定期評估實施情況及其是否足以提高衍生品市場透明度,減少系統風險,防止市場濫用行為。

為加強對OTC市場衍生品市場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各國監管機構積極推動標準的OTC市場衍生產品“場內化”,主要措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推動非實物交付目的的標準化OTC市場衍生產品通過受監管的中央對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CCPs)進行統一清算。二是推動非實物交付目的標準化的OTC市場衍生品進入場內交易。《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所有必須被清算的互換和基于證券的互換都必須在受監管的交易所、交易系統或者交易平臺等互換執行機構(Swap Execution Facilities,SEF)交易。歐洲《金融工具市場指引Ⅱ》也提出,具有足夠流動性并且可以清算的產品,要求在合格的交易平臺上交易。

3、強制報送數據,提升OTC市場場透明度

2008年金融危機后,增強OTC市場和衍生品交易透明度成為衍生品交易立法和監管制度完善的重要目標,其目的就是讓掌握在華爾街少數衍生品交易商手中的信息被廣大公眾知曉。

《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所有未經中央交易所清算的合約向受監管的記錄機構——“交易數據儲存庫”報告,建立總持倉量和交易量數據庫,并開放給公眾,單個交易者的交易和頭寸情況以保密的方式向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以及該機構的上一級監管者報告。同時,CFTC或SEC必須制定互換執行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將有關價格、交易量和其他互換交易數據及時公開披露,以有利于市場的價格發現。

《歐洲市場基礎設施監管條例》(European Market Infrastructure Regulation,EMIR)則要求所有OTC市場的交易對手(包括非金融交易對手)和中央對手方必須不遲于一個工作日上報衍生品交易數據給注冊或認可的交易數據庫。交易數據庫的職能主要是運營、記錄和數據管理,交易數據庫需要在歐洲證券與市場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ESMA)注冊。

4、加強投資者保護,確保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

隨著金融工程技術的不斷發展與應用,金融衍生品變得越來越復雜,投資者對金融工具的認識越來越困難。因此,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也是OTC市場衍生品交易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

《多德-弗蘭克法案》強化了對投資者保護的措施,通過限制OTC市場衍生品交易對手類型來保護不成熟的市場投資者,防止其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高風險衍生品合約;明確賦予CFTC和SEC對OTC市場衍生品交易中的欺詐、操縱及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擁有獨立的監督處置權;對操縱或明顯影響市場價格的OTC市場衍生品交易合約,CFTC有權設置相應的敞口限制條款;監管機構有權要求各交易所、交易數據儲存庫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提供OTC市場衍生品交易活動的詳盡數據及相關信息,便于及時發現和處置市場不公平競爭行為。

同時,歐盟的《金融工具市場指引》(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 Directive )則明確要求被監管公司將客戶分為合格交易對手、專業客戶和零售客戶三類,并針對不同的客戶推銷合適的產品。

5、加強市場參與者監管,規范OTC市場衍生品交易

為進一步規范OTC市場衍生品交易發展,各國監管機構都進一步加強對OTC市場的交易商及主要參與者的監管,包括更為嚴格的資本金、保證金要求,并執行嚴格的商業行為準則。

《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對所有OTC市場交易商以及其他能夠對其對手方形成大的風險頭寸的機構實行穩健和審慎的監管,內容包括資本金要求、業務操守準則、交易報告制度以及與對手方信用風險相關的初始保證金要求;對于所有銀行和銀行控股公司不通過中央清算進行的OTC市場衍生產品交易,應提高資本金要求。CFTC要求OTC市場的交易商及主要參與者到美國國家期貨業協會(NFA)注冊并接受管理。

6、國際監管合作與利益沖突

2013年,歐盟與美國CFTC就衍生品監管爆發沖突。歐盟委員會致函CFTC主席Gary Gensler求后者推遲把監管范圍擴大到海外的預定計劃。歐盟認為如果美國按照既定的時間表制定對“跨境制定原則”,將導致“巨大的法律和操作不確定性”。歐盟的立場是希望美方能夠維持監管豁免,直到“G20國家能夠達成跨境掉期交易的國家監管準則,并把它納入各方的司法管轄范圍”。歐盟和美國分歧重點在于“跨境指導原則”,歐盟和亞洲一些國家,他們擔心美國單方面行動將破壞全球協調監管規則的努力。這將導致出現重復的監管,使得銀行成本增加,甚至面臨自相矛盾的規則。此外華爾街也反對美國監管當局擴充監管權。

近年來,國際交易所之間相互合并成為發展趨勢。繼金融危機之后,由于監管成本增加,OTC市場衍生品交易越來越不活躍,近期各交易商要求放松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當初相關政策的制定者也在進行深刻反思,監管層目前正在積極考慮這一政策的可持續性。

三、關于場內場外市場的理論研究與探討

1、場內場外市場的區別與分類

我國場外市場的概念提出,源自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部分國內學者和銀行業的同仁在訪美考察中,提出了根據銀行業表內業務和表外業務的差異,將ETD市場和OTC市場,翻譯為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的觀點。當時,國際商品期貨市場的交易,主要是在固定物理場所內,采取人工喊價交易的方式,而國內期貨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則更是在萌芽期。

隨著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快速普及,國內國際商品交易市場業態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目前,國內對場外市場的理解,可以總結為廣義和狹義兩種觀點。其中,狹義的場外市場,指的是除期貨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場所。廣義的場外市場,指的是商品價格不是通過公開競價方式所形成的,而是以其他場內市場的價格為基準進行定價和交易的交易場所。概念上的混亂和觀點的不一致,造成了我國市場監管主體的缺位,也導致政府的監管措施缺乏針對性,沒有抓住重點。一方面,應鼓勵發展的創新被抑制了,傳統市場和商貿流通企業如何運用電子商務轉型升級也迷失了方向,產生了困惑;另一方面,應重點加強監管的違規交易場所卻反而未得到應有的懲處,風險事件頻發。在當前階段,筆者認為,我國亟待以價格形成機制作為劃分依據,從廣義上厘清兩類市場的界限。

2  國內外代表性交易場所價格形成機制與市場類別

        注:●表示以該模式為主,?表示以該模式為輔,○表示有一些

價格形成機制、交易組織形式和資金清算方式,是場內市場的典型特征。早在1848年的CBOT,都被列為是交易所,而我國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卻被認為是OTC市場或場外市場,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例如,白糖、鎳、塑料、甲醇、PTA等品種,都是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的基礎逐步發展成為期貨交易。同時,即使是在西方國家,也并非所有的電子交易和中遠期業務,都屬于期貨交易,都必須接受CFTC或FSA的管轄,例如美國電力市場、歐洲的APX。又如,CME和LME,其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也是遵循不同法規,由不同的部門進行管轄。結合前文的研究,以及與國際國內同仁的交流,筆者關注到,目前國內理論界對場外市場的認識,普遍存在以下誤區:一是以物理交易場所或集中交易方式,作為判斷場內場外市場的主要依據;二是認為國際OTC市場都是一對一的、非標準化的線下交易;三是認為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大宗商品B2B電商平臺,以及傳統商品現貨市場電商平臺等不屬于場內市場。四是少數引進境外價格的貴金屬市場和原油類市場市場,被有意掩蓋和混淆了其為OTC市場的本質。為避免概念定義定義上的混亂,筆者建議分別采用場內市場、場外市場,以及ETD市場和OTC市場,對國內國際商品交易市場進行表述。

從表2中,我們可以看到全球商品交易市場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到,標準化、集中化、平臺化是商品流通發展的必然趨勢。更可以清晰的發現,目前國內交易場所的亂象,主要是集中在場外市場,以及涉嫌市場操縱的違規市場。對于場外市場的監管,是我國法制建設和行業自律中缺失的部分;而對于涉嫌操縱市場價格的違法違規市場,我國早有相應法律法規,例如《反壟斷法》、《價格法》等。法律意識薄弱,法制建設滯后、監管主體缺位,違規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懲處是此類市場監管中所存在的突出問題。

2、場內場外市場的監管

目前,西方國家與商品電子交易相關的法規,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電子商務方面的法規,如《統一電子交易法案》等;二是商品期貨市場方面的法規、如《商品交易法》等;三是由行業組織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和約束力的行業自律與規范文件,如ISDA的主協議,以及NFA關于有權禁止非會員進行從事交易所交易的規范性文件與條款等。

3 西方國家與商品電子交易相關的主要法規

 

總體來看,西方國家在電子商務的法律制度方面,為促進和保障電子商務的全面發展,各國均為其營造了較為寬松的法律環境。在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方面政府機構主要進行指導和監督,監督交易主體的行為。而在OTC市場方面,自2008年危機之后,各國普遍加強了非以交收為目的的對標準化衍生品交易的監管。總結國際市場的監管經驗,凡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交易場所,無論其交易組織形式如何,都應接受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對其業務的合規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進行約束,以保障市場參與各方,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針對近年來我國各類交易場所風險事件頻發的突出問題,結合國際商品交易市場發展和成功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盡快明確各類市場的監管主體,疏堵結合,建立穩定、制衡的監管模式、監管體系與監管制度,將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管理三者分開,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國商品市場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是實現我國商品交易市場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根本保證。

4 各類商品交易場所應遵循的法規及監管主體

 

       在監管主體方面,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包括以實物交收為目的的大宗商品B2B電子商務平臺和中遠期交易場所,應歸為場內市場,并依據《合同法》、《價格法》、《電子商務法》和《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由相關部門負責管轄;期貨市場,以及以期貨價格進行定價依據的交易場所,應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由相關部門負責管轄。其他場外市場,則應在此基礎上,根據其是否以實物交收為目的,制定具有針對性的專門法規,加強監管。其中,以非標準化衍生產品為交易對象的,應強制要求其向政府監管部門報送數據;以標準化衍生產品作為交易對象的,應強制要求其進行中央對手清算。不符合上述情形,變相開展電子交易業務或期貨交易業務的交易場所,應依法予以取締。

在監管制度方面,應以“市場的穩定運轉、資金的安全流動、信息的公開透明、效率的不斷提高”等市場基本要素的保障為前提,逐步建立與形成法律法規為核心,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主體,以行業協會自律規則為補充,覆蓋市場準入、監管、退出的全程管理機制與監管制度體系。

四、對我國現代商品市場體系建設的啟示與建議

1、加快發展商品現貨電子交易

國際市場幾乎一致認為《多德弗蘭克法案》的監管改革是美國金融歷史上最嚴厲的改革之一,但其監管主要是針對過度投機與提高市場透明度為主,對于實質市場風險對沖與管理需求還是給予了相當多的豁免與排除。雖然更多的衍生品交易被納入管轄范圍,但法案對相對應的實物套期保值還是給予特殊免責。這主要因為期貨品種由于標準化合約設計、交割物品質與交割流程等與商品現貨流通存在脫鉤現象,并不能完全滿足企業個性化的需求,而現貨電子交易的個性化定制卻正好能夠填補這一空白,為中小企業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提供更多風險等級的產品,以及與其風險狀況相匹配和多樣化風險管理工具,起到銜接期貨與現貨的作用,在提升市場整體效率的同時,對實體經濟有著積極影響。

與國際市場相較,在交易模式創新方面,我國與西方國家仍有較大的差距。但在服務模式創新方面,我國已處于國際領先地位。例如,在煤鋼聯動、多式聯運、供應鏈金融等;又如,在B2B2C模式中,自然人已不僅是作為投資者,而且是作為消費者參與電子交易,促進了產需的銜接,也擴大了居民消費。目前我國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已由最初的信息平臺、發展到交易平臺,正在向集電子交易、現代物流、金融服務和信息服務等功能于一體的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轉化。這與國際商品交易市場的融合發展趨勢是基本相同的,但在思維、理念和創新上,我國具有先發優勢。加快發展商品現貨電子交易,推動傳統市場線上線下融合發展,不僅能夠有效解決長期困擾我國的市場集中度低、碎片化、組織程度低等問題,促進我國商品流通效率提升和成本降低,更是實現我國流通產業現代化和現代商品市場體系建設彎道超車的關鍵。

2、規范發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場

盡管《多德弗蘭克法案》主要針對的是OTC市場的交易行為而不是期貨交易所,但其所涉及到的排除與豁免原則仍可供國內從廣義上明確場內市場與場外市場的區別提供參考,如依據實體企業現貨資產、負債、服務購買等標準,借鑒“自有賬戶非常規性掉期業務”的排除規定,根據企業參與交易的目的、盈利核算機制以及相關資源配置來確定其市場的業務性質,以及市場交易規則中是否存在限制實物交收的條款,是否具有滿足商品流通和實物交收的基礎設施,如指定交收倉庫、倉儲物流信息化系統等,以進一步確保實體經濟的真實需求不會受到過度監管。

國際社會強化監管的關鍵,是如何有效區分參與交易的目的性,即怎樣區分投機與套保等。《多德弗蘭克法案》對于此點也是進行了再三考量,慎重討論并吸收各方反饋意見。在強化對投資者保護中,我國可以借鑒和采取包括加強投資者教育、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來保護不成熟的市場投資者,防止其從事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高風險交易;同時,還可以采取提高市場透明度的有關措施,要求各交易場所及時向各級監管機構提供交易活動的詳盡數據及相關信息,并將有關價格、交易量和其他交易數據及時公開披露,便于及時發現和處置操縱或明顯影響市場價格的市場不公平競爭行為。

反觀國內期貨市場,上市品種數量將會持續增多,但也面臨著期貨標準化合約設計不能滿足企業個性化風險管理需求的問題。建議借鑒《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改革進程,在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中重點培育一批做市商,加快發展一批具有產業基礎和貿易背景的交易服務商,推動期貨市場與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形成協調聯動發展。值得重點提出的是,在與國際逐步接軌的大背景下,如果簡單地將我國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與國際OTC市場等同,不僅意味著未來我國商品交易市場的國際化,將依據中國政府在G20會議中的承諾,接受國際社會關于衍生品交易的嚴厲監管,面臨更多的束縛和,同時,也將大幅降低我國在參與國際貿易規則制定當中的話語權,這對我國“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的實施,以及國內外市場一體化和國際貿易便利化,無疑是非常不利的。

3、加強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監管

近年來,國際社會普遍加強了對OTC市場的監管,國內貴金屬、原油等場外市場也引發了眾多的風險事件。在當前形勢下,厘清場內場外市場的界限,明確監管主體,加強對場外市場衍生品交易的監管是我國防范市場金融風險的當務之急和重中之重。同時,在新一輪清理整頓中,政府應做好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工作,避免因“一刀切”而引發新的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的場外市場,可以借鑒《多德弗蘭克法案》“微量允許”原則,超過限額的投機頭寸容易對市場形成系統性風險,所以需要加強監管,而在限額范圍內的交易可以保證市場活躍性。此類限額考察機制可以避免整個金融系統突然面臨系統性風險,同時,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真實需求和相當的市場靈活性,避免過度監管。在政策制定中,可以借鑒《多德弗蘭克法案》的相關規定,如交易所涉及的名義價值總額、交易對手方數量、交易筆數等指標作出相應數量化規定。同時,為提升場外市場的透明度,應借鑒國際市場經驗,強制要求其向政府監管部門報送數據,并向社會公眾及時公開披露關于交易場所自身,以及相關的交易情況。

對于非以實物交收為目的,開展標準化衍生品交易的場外市場,政府應加強監管,并根據國際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管經驗,強制要求進行中央對手方清算,切實防范系統性風險。其他不符合上述情形,采取變相期貨交易方式,或存在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交易場所,應作為清理整頓的重點,依法予以取締。

4、發揮協會職能作用,加強從業人員管理

總結國內外市場發展的成功經驗,建立標準規范、發揮協會作用是商品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石。目前,歐美國家對市場的監管主要依靠的是行業協會;G20會議中,各國政府承諾共同加強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依靠的也是ISDA和FSB等行業自律性組織。而我國期貨和證券業的快速發展,更是得益于協會功能作用的發揮。當前,我國正值商品交易市場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商品交易市場電子商務所涵蓋的內容,涉及展示、交易、物流、倉儲、金融、質檢等多個領域,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監管主體缺失,行業自律缺乏的現狀與我國實體經濟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形勢不相適應,極大地制約了我國商貿流通業的發展。建立完善的行業標準規范體系,發揮協會的職能與作用,是破解當前我國商品交易市場轉型升級發展瓶頸與困境的關鍵。

目前,在以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為代表的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領域已經出現了一些自律機構,但機構的權威性及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未來,行業的自律管理是一個方向,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016年,中物聯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分會啟動了《商品現貨市場電子商務統計指標體系》、《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分類與評估指標體系》、《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經營服務規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商主體信息規范》和《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從業人員能力規范》等五項團體標準的編制工作,并擬從基礎通用、行業管理、業務規范、信息技術、統計評價等方面,逐步建立與完善我國商品交易市場電子商務的標準規范體系,這對推動我國商品交易市場業態的健康規范發展,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在行業自律中,尤其應重點加強對市場高管、會員和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一方面,目前國內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的準入門檻很低,而大宗商品既有商品屬性,又有金融屬性,需要通過加強從業人員和參與人員的管理,提高市場金融風險的甄別和化解能力。另一方,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也需要熟悉大宗商品交易法律法規,國際貿易規則及慣例,能夠在大宗商品的生產、貿易、流通、投資等企業從事交易操作、信息處理、市場研究、咨詢服務、投資分析等工作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

 

結語:在本文的研究當中,得到了鄧立、黃運成、廖英敏、馮耕中、常清、胡俞越、王海東、謝亞、朱金祥、張英華等行業專家學者的協助,給出了許多中肯的批評與建議,文章中的部分內容也引用了各位專家的相關言論與觀點,在此謹表示感謝!最后,作為學術研究,本文謹代表筆者個人觀點,不當之處,還請業界同仁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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