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4-24 15:59:46 中物聯公共采購分會

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發起,國家電網公司、招商局集團、中國建筑總公司、中航集團、蒙牛乳業、粵港供水等28家研究機構和國有企業參與編制的《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范》團體標準,將于2019年5月1日起實施,這是備受行業關注的大事。為此,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副會長、公共采購分會會長蔡進在北京接受記者專訪,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國有企業的采購數額巨大、覆蓋面廣,社會關注度高。我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已經實施多年,你們為什么還要以行業協會的名義編制和發布《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范》?
蔡進:第一,編制《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范》,是行業健康發展的需要。
國有企業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實現形式。在經濟發展方面,中央企業是火車頭;在科技創新方面,中央企業是排頭兵;在“走出去”方面,中央企業是先鋒隊。國有企業的采購既關系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也關系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更是社會輿論和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而國有企業采購領域又缺乏適用的法律法規。《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兩部法律都沒有全部覆蓋國有企業的采購活動。部門行政規章關于企業采購的規定較為籠統,可操作性也不強。因此,行業的健康發展,正在呼喚一部行業性的標準出臺。
第二,編制《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范》,是廣大國有企業的呼聲。
國企采購兼具公共采購和企業采購的雙重屬性。如何處理好“合規”與“效率”之間的矛盾,是國有企業采購部門面臨的最大困惑。隨著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巡視全覆蓋的持續深入,紀檢部門和審計機構對“合規性”的嚴格要求,與企業內部規章出現嚴重脫節,導致許多國有企業人員反映“越來越不會采購”。一些國有企業領導怕擔責任,無論采購額大小、無論采購標的屬性如何,“逢采必招”,導致采購效率和企業效益嚴重受損,成為困擾業界的一大難題。廣大國有企業都在呼吁盡快編制一部專門性的行業規范。
第三,編制《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范》,是我們行業協會的使命。
參與起草行業標準、發起編制團體標準,是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責和主要工作模式。近期,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通知》,明確“凡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任意標準或規范出臺前,各地區、各部門都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做好溝通協調,提高企業貫徹落實的積極性”。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基于供應鏈管理的專業性和國際接軌的前瞻性考量,及時組織業內專家和相關企業處理課題組,起草和編制了《國有企業采購管理規范》,就是為了填補空白,呼應會員企業的需求,搭建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溝通橋梁,促進國企采購事業的健康發展。
問:這個標準的使用范圍是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內容?
蔡進:第一、本標準第一章明確規定了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采購流程和通用要求,以及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和程序規則。本標準適用于國有企業在中國關境內開展的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采購活動。”
眾所周知,我國的《招標投標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進行的一切招標投標活動,不僅包括必須進行招標的活動,也包括必須招標以外的所有招標投標活動。其中,法律對必須招標的項目做了較為嚴格的專屬規定。本標準所稱“非必須招標項目”指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之外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項目。包括五種情形:一是非法律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二是依法必須招標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三是依法必須招標失敗后不再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四是非關境外機電產品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五是非必須招標采購的其他項目。
第二、關于標準的主要內容。本標準嚴格按照《標準法》的有關規定編制,共有四個章節:第一章是范圍,第二章是術語和定義,第三章是采購流程和一般要求;第四章是采購方式。還有兩個附件,即企業項目采購指南和企業運營采購指南。本標準的重點是第四章。
問:請問這次發布的《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范》對國有企業的采購實踐具有法律效力嗎?
蔡進:《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范》團體標準是按照GB/T 1.1—2009的規則起草,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提出,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團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管理的。
本標準屬于行業推薦性自律規范,適用于廣大國有企業的采購管理與執行機構,也適用于國有企業采購代理機構。除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其他項目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外,其他的各類采購項目,可以參照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其它類型的企業,也可參照執行本標準進行采購。
本標準不屬于強制性標準,可由國有企業參照執行。在目前國企采購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沒有行業標準的形勢下,本標準將有效填補行業標準缺失的空白,為廣大國有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提供參照和依據,為推動行業主管部門就國有企業采購管理進行部門立法奠定基礎。
需要說明的是,本標準首次實施后,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將結合廣大國有企業的實踐情況,對規范內容進行修訂和完善。由于本標準是國內首部關于國有企業采購的規范性文件,不妥之處在所難免,懇請廣大從業人員對《標準》的后續續訂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問:請問這次發布的《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范》與現行的法律、法規是什么關系?
蔡進:首先,今天發布的這個標準,是對國有企業采購有關法律法規的補充和完善。規制國企采購的法律主要有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僅僅規定了“招標”這一種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法》則明確適用于“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采購行為”。兩部法律都沒有全部覆蓋國有企業的采購活動。本標準規定了國有企業采購的辦法、組織及程序等內容,適用于國有企業的全部采購行為,是對現行法律法規的補充和完善。
其次,本標準是對部門行政規章的細化和落實。目前,國有企業在采購方面遵循的部門規章,主要是財政部2001年印發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這個《暫行辦法》發布時間較早,對企業采購的規定也較為籠統,可操作性也不強。本標準是根據《暫行辦法》,結合廣大國有企業的實踐探索,對國有企業的采購活動進行了全面規范。
再次,本標準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有關法條作出了擴展性解釋。比如當前很多國企反應的“下屬公司承接集團公司的業務合同也要招投標”問題,本標準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做出了擴展性解釋。《條例》規定“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可不進行招標”。這里的“采購人”一般指采購項目法人;我們的標準則規定 “采購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是“集團法人”。這樣,當集團內部已經形成長期的供應鏈配套關系,集團內部可以互相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時,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可以不進行招標采購,而以其他方式授予合同。
問:本標準對促進國有企業采購工作有哪些價值?
蔡進:本標準對促進國有企業采購工作有兩方面的價值:
一是《操作規范》填補了法律法規和采購實踐之間的空白,是連接采購規制和采購實踐的橋梁和紐帶。一直以來,國有企業開展采購,除了依據《招投投標法》招標外,一般都參照政府采購,缺乏相關文件予以規范,更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引。因此,國企采購常常會碰到不少問題,政府采購未提及但國企采購切實需要使用的采購方式如何操作,為提升市場競爭力國企采購如何創新,如何讓國企采購既高效又合規?正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組織了《操作規范》的編寫,這個規范是為國有企業量身定做的,實打實地幫助國有企業解決了采購中的困惑和問題。《操作規范》從企業管理的視角設計了科學的采購方法和詳細操作流程,為國有企業采購提供了必要的方法論和工具箱。
二是《操作規范》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國有企業采購向專業化和國際化發展。《操作規范》不是對中國現行采購法律法規的簡單解讀,也不是現有采購實踐做法的簡單堆砌,它既考慮到與國際接軌,借鑒了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在內的國際通行采購規則,又充分吸收了中國特色的采購實踐經驗。《操作規范》在我國加快加入GPA進程的大背景下出臺,是對國有企業采購和供應鏈管理的有益探索,也將為我國采購領域未來的立法工作提供基礎素材。
問:這個標準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如何與我國國有企業的采購實踐進行結合的?
蔡進:本標準凝聚了數十家大型國有企業的先進管理經驗,經過40多位專家歷時一年多的緊張工作,包括預研、立項、論證調研、編制、征求意見、審查發布等六個階段,對當前國有企業行之有效的采購經驗進行了提煉和定型,是國有企業采購部門和業內專家共同努力的成果和智慧的結晶。
第一,本標準提煉了兩種通用的采購組織形式。將“集中采購”和“框架協議采購”歸納為采購組織形式,列入采購流程,并對兩種組織形式的適用條件、程序和注意事項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將集中采購分為“批量集中采購”和“關聯集中采購”兩個類型,是綜合了許多國有企業成功的經驗和做法。
第二,本標準歸納了九種企業常用、國際通用的采購方式。本標準依據一般、復雜、緊急和簡單項目,分別規定了四大類、九種不同的采購方式,基本能滿足企業采購的各種情形。其中,根據供應鏈管理的需要,在借鑒聯合國《公共采購示范法》的基礎上,明確了戰略采購、多源直接采購、詢比采購等體現國企采購特點的采購方式。
第三,突出了國企采購對陽光采購的追求。不言而喻,公開招標在符合采購需求明確、有競爭條件、時間允許和采購成本合理的條件下,應該是國企首選的采購方式。但是,國企采購有很多特殊、復雜、緊急的情形,機械地“逢采必招”弊端很多。本標準在突出集中采購、公開招標在國企采購的首要地位的同時,也在現行法律允許范圍內,對企業自主的招投標過程進行了優化,擴大了采購人自主權,加大了公示、報告等公開性要求。
問:國有企業采購面臨著全球化、信息化的新形勢,這個標準是否具有前瞻性?
蔡進:行業標準應當具有適用性、可操作性,同時也應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我理解,本標準的前瞻性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落實國家擴大對外開放的戰略部署,盡量與國際慣例接軌。按照習總書記在去年博鰲論壇上關于“加快加入GPA步伐”的講話精神,我們這個標準在采購方式的設計等方面,借鑒和兼顧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的內容,提前對接國際規則。
第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總體要求,引入供應商征信的機制。對供應商的信用評價中,推薦采購人根據社會綜合信用體系、企業內部信用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和公司業務的需求,可以引入第三方征信和評價,以賬期設定和資金占有率為風險控制目標,建立對供應商的征信和評價機制。
第三,順應技術進步和電子化采購的時代潮流,增加電子化采購的內容。將供應資源庫、專家庫和電子采購平臺(俗稱兩庫一平臺)建設列為企業采購的重要基礎工程,為電子化采購明確了規范。
第四,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實國有企業作為采購人的主體責任。擴大采購人自主權,強調通過公開性對企業采購當事人進行監督;將時間區間界定為“從接到需求到合同簽訂為止”,明確了采購人的主體責任,將有利于提升采購部門活力,增加采購的靈活性,提高采購效率。
問:據了解,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將編制國有企業采購領域的第二個團體標準。請您介紹一下有關情況?兩個標準是什么關系?
蔡進:去年4月,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公共采購分會聯合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國航集團、招商局集團、中國石化、中國石油、中國中車集團、中建二局等會員單位,成立“國有企業采購管理與采購操作規范”課題組,聘請了陳川生、曹富國、王文標等專家成立專家組,對國有企業采購面臨的標準缺失問題進行專題研究。今天發布的《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范》,是課題組歷時一年多的努力形成的重要成果。
與此同時,編制《國有企業采購管理規范》也是課題組的任務之一。按照中物聯公共采購分會的工作部署,課題組將在今年完成《管理規范》的起草工作,預計明年對外發布。
至于兩個標準的關系,《操作規范》偏重于操作層面,是采購執行部門的作業標準;《管理規范》偏重于管理層面,是采購管理部門的工作依據。《操作規范》主要通過采購方式的選擇,解決采購的經濟性問題,包括提高采購效率創造價值;而《管理規范》則應保證各種采購方式的安全運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解決國企采購的公共性、公正性問題,降低廉政風險、防止腐敗和權力尋租。
最后,在此向廣大國有企業發出倡議,希望大家廣泛使用已經發布的這個標準,為下一步修訂和完善多提寶貴意見;也希望更多的國企參與我們的第二個標準的起草和編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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