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3-27 18:57:41 研究室

物流政策輯要
(應對疫情財稅金融政策專題)
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
2020年3月27日
與物流業相關的財稅金融政策目錄
類別 | 序號 | 發文單位 | 發文題目 | 文號 | 發文時間 |
財政 | 1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 | 《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 | 財金〔2020〕5號 | 2020.2.7 |
2 | 財政部 | 《關于加快撥付貼息資金 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補充通知》 | 財辦金〔2020〕13號 | 2020.3.2 | |
3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 人社部發〔2020〕11號 | 2020.2.20 | |
4 | 財政部、民航局 | 《關于民航運輸企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資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 財建〔2020〕30號 | 2020.3.4 | |
5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幫助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有關工作的通知》 | 工信明電〔2020〕14號 | 2020.2.9 | |
6 | 商務部 | 《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外貿穩外資促消費工作的通知》 | 商綜發〔2020〕30號 | 2020.2.18 | |
7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 | 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 2020.2.8 | |
8 |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 《關于切實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農產品穩產保供工作的通知》 ? | 財辦農〔2020〕6號 | 2020.2.14 | |
9 | 國務院扶貧辦 財政部 | 《關于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確保全面如期完成脫貧攻堅目標任務的通知》 | 國開辦發〔2020〕5號 | 2020.2.17 | |
稅費 | 10 | 稅務總局 |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 2020.2.10 |
11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8號 | 2020.2.6 | |
12 | 交通運輸部 | 《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通知》 | 交公路明電〔2020〕62號 | 2020.2.15 | |
13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 2020.3.13 | |
14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 2020.2.28 | |
15 | 稅務總局 | 《關于延長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申報期限的通知》 | 稅總函〔2020〕43號 | 2020.3.13 | |
16 | 稅務總局 | 《關于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 | 稅總發〔2020〕14號 | 2020.2.10 | |
金融 | 17 | 銀保監會 | 《關于加強產業鏈協同復工復產金融服務的通知》 | 銀保監辦發〔2020〕28號 | 2020.3.26 |
18 |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 | 《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 銀發〔2020〕29號 | 2020.1.31 | |
19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 《關于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 | 銀保監發〔2020〕6號 | 2020.3.1 | |
20 |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 《關于進一步做好債務融資工具市場服務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 | 2020.2.3 |
一、財政政策
1.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財金〔2020〕5號 2020.2.7
“通知”要求規范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管理。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實施名單制管理,對疫情防控物資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點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未納入名單前可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先向金融機構申請信貸支持,在金融機構審核的同時,及時向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申請納入名單。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和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情況,對名單實施動態調整。
“通知”提出通過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力度,中央財政安排貼息資金支持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資金監督管理。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要將金融機構提供的優惠信貸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積極擴大產能、抓緊增產增供,服從國家統一調配,保障疫情防控相關重要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平穩有序供給。
2.財政部《關于加快撥付貼息資金 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補充通知》財辦金〔2020〕13號 2020.3.2
“通知”要求為更好落實《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財金〔2020〕5號)和全國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電視電話會議上關于“各地要按照戰時標準和要求,迅速行動起來,落實好各項政策措施。各地財政部門要從快撥付貼息資金”的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嚴格把關,精準認定,避免將未承擔疫情防控應急保障物資生產和調配任務、貸款資金未用于擴能增產的企業納入支持范圍,確保“好鋼用在刀刃上”,切實提高財政貼息資金使用效益。要防止層層加碼疊加貼息支持,避免出現貸款利率過低甚至負利率帶來企業套利、行業攀比、管理混亂等問題。
為加快貼息資金撥付進度,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與本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貸款銀行加強溝通,實時掌握優惠貸款發放進度,主動上門對接服務,宣傳貼息政策,可采取“先撥后結”方式,先行安排貼息資金,及時撥付至符合條件的企業,全力支持相關企業擴大產能。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2020.2.20
“通知”指出,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筛鶕芤咔橛绊懬闆r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
“通知”要求,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通知”要求,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通知”要求,各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對象,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通知”要求,要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
“通知”指出,各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確保年底前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提高到4%,加大對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
“通知”要求,各省要結合當地實際,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減免范圍和減免時限執行,規范和加強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據減免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收入預算。
4.財政部 民航局《關于民航運輸企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資金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30號 2020.3.4
“通知”指出,為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民航業的影響,鼓勵國際航線不停航,引導已停航的國際航線復航,支持航空運輸企業抗擊疫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中外航空運輸企業中央財政安排資金予以支持。
“通知”指出,支持對象,疫情防控期間,中央財政對執飛往返我境內航點(不含港澳臺地區)與境外航點間的國際定期客運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部署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的航空公司給予資金支持。
“通知”指出,重大運輸飛行任務。采用據實結算方式,即在疫情結束后,根據民航局委托的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執行重大任務實際運輸成本給予適當補助。
5.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幫助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明電〔2020〕14號 2020.2.9
“通知”要求,創新融資產品和服務。積極推動運用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應收賬款抵質押、知識產權質押等融資方式擴大對中小企業的融資供給。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便利快捷的優勢,盡快開發疫情期間適合中小微企業的融資產品,滿足中小企業需要。發揮各地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臺作用,積極開展線上政銀企對接。協調銀行、保險機構開放信貸、保險理賠綠色通道,加快放貸速度和理賠進度。
6.商務部《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外貿穩外資促消費工作的通知》商綜發〔2020〕30號 2020.2.18
“通知”要求,發揮好財政資金作用。商財政部門抓緊安排使用提前下達的2020年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加大結存資金統籌使用力度,用好地方配套資金,帶動社會資本,全力支持穩外貿穩外資促消費。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可向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領域傾斜,重點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以政銀保合作方式加大貿易融資支持、外商投資促進服務、開放平臺吸引外資、“一帶一路”投資合作等。服務業發展資金中,電商進農村綜合示范資金重點支持農產品進城、工業品下鄉,促進疫情防控期間的農產品銷售,農商互聯農產品供應鏈資金增加支持農產品保供方向,流通領域供應鏈體系建設資金要強化生活必需品供應鏈功能作用,未安排的結余資金可統籌用于支持應對疫情的商貿流通相關工作。上述資金安排應避免與其它政策平臺、資金渠道等交叉重復。
7.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2020.2.8
“通知”要求,多措并舉支持疫情地區和疫情防控企業的債券融資需求。
“通知”要求,允許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于償還或置換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產生的項目貸款。鼓勵信用優良企業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為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流動性支持。允許債券發行人使用不超過40%的債券資金用于補充營運資金,同時將委托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余額不得超過5000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總規模的10%”。
“通知”要求,最大限度簡便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債券業務辦理。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企業債券批復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間到期的,相關批文有效期統一自動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發行人履行延期申請程序。
8.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切實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農產品穩產保供工作的通知》財辦農〔2020〕6號 2020.2.14
“通知”指出,加大農產品冷藏保鮮支持力度。新冠肺炎疫情對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影響相對較重,各地要結合今年準備啟動的農產品冷藏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利用中央財政安排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加大對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實化細化支持內容,重點完善田間地頭冷藏保鮮設施,不斷增強農產品生產供給的彈性和抗風險能力。
9.國務院扶貧辦 財政部《關于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確保全面如期完成脫貧攻堅目標任務的通知》國開辦發〔2020〕5號 2020.2.17
“通知”要求,重點向產業項目傾斜,結合實際加大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產業扶貧項目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等環節的支持,解決“賣難”問題。支持貧困戶恢復生產,開展生產自救,加大獎補力度。創造條件鼓勵貧困勞動力就業創業。對在疫情防控期間,努力克服疫情影響積極帶動貧困戶發展的扶貧龍頭企業和合作社等帶貧主體,可給予一次性生產補貼和貸款貼息支持。對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貢獻、社會效益好的涉農企業和其他涉農組織,可優先支持其參與符合條件的脫貧攻堅項目,降低資金使用門檻,其在疫情防控期間的捐贈等投入視作減貧帶貧效益。
二、稅費政策
10.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8號 2020.2.6
“公告”提出,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公告”提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公告”提出,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11.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2020.2.10
“公告”提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公告”提出,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公告”提出,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
“公告”提出,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的所有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均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后,經審核不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并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
“公告”提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公告”提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四條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公告”提出,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收入,相應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2.交通運輸部 《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通知》 交公路明電〔2020〕62號 2020.2.15
“通知”指出,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全國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免收通行費的時間范圍從2020年2月17日0時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具體截止時間另行通知(開放式收費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車輛通過收費站收費車道的時間為準,聯網收費高速公路以車輛駛離出口收費車道的時間為準)。 免收通行費的車輛范圍為依法通行收費公路的所有車輛。 免收通行費的收費公路范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經依法批準設置的收費公路(含收費橋梁和隧道)。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2020.3.13
“公告”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公告所稱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公告所稱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本公告所稱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本公告規定的減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公告印發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減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租賃協議等資料留存備查。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2020.2.28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15.稅務總局《關于延長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申報期限的通知》
稅總函〔2020〕43號 2020.3.13
“通知”要求,為進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穩崗力度,紓解企業困難,稅務總局經商財政部,決定延長2019年度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稅款手續費申報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長至5月30日。
“通知”要求,請各級稅務機關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和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辦理流程,加強審核核算,及時辦理支付。
16.稅務總局《關于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2020.2.10
“通知”要求,積極調整稅收管理措施,幫助受疫情影響的企業紓困解難
“通知”要求,依法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在延長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的基礎上,對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仍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疫情嚴重地區,對繳納車輛購置稅等按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
“通知”要求,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務機關要依法及時核準其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積極幫助企業緩解資金壓力。
“通知”要求,切實保障發票供應。對生產和銷售醫療救治設備、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消殺制劑、藥品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以及對此類物資提供運輸服務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發票“增版”“增量”的,可暫按需調整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不需事前實地查驗。除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間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降低其增值稅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
“通知”要求,優化稅務執法方式。進一步落實“無風險不檢查、無批準不進戶、無違法不停票”的要求,堅持以案頭分析為主,充分發揮大數據優勢,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在疫情防控期間,減少或推遲直接入戶檢查,對需要到納稅人生產經營所在地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的事項,可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結束后辦理;對確需在辦稅服務廳實名辦稅的人員,通過核驗登記證件、身份證件等方式進行驗證,暫不要求進行“刷臉”驗證;對借疫情防控之機騙取稅收優惠或虛開騙稅等涉稅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
“通知”要求,依法加強權益保障。對受疫情影響逾期申報或逾期報送相關資料的納稅人,免予行政處罰,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暫不按現行規定認定非正常戶。對行政復議申請人因受疫情影響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影響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不能參加行政復議聽證等情形,稅務機關依法中止審理,待疫情影響消除后及時恢復。
三、金融政策
17.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加強產業鏈協同復工復產金融服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28號 2020.3.26
“通知”要求:一是加大產業鏈核心企業金融支持力度。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強化產業鏈核心企業金融服務,加大流動資金貸款等經營周轉類信貸支持,給予合理信用額度。支持核心企業通過信貸、債券等方式融資后,以適當方式減少對上下游企業的資金占用,幫助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解決流動資金緊張等問題。
提高核心企業信貸資金向上游企業的支付效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核心企業信貸業務辦理效率,將符合受托支付要求的貸款直接支付給核心企業上游企業。以銀行信貸資金及時清償上游企業的應付款項或向上游企業支付預付款,減少產業鏈賬款拖欠或資金占用,加快上游企業資金回籠。
支持核心企業為下游企業提供延期付款便利。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通過及時為核心企業收到的下游企業支付的商業匯票辦理貼現,或為核心企業辦理應收賬款融資、應收票據融資,提高核心企業銷售資金回籠效率,幫助下游企業提前獲得商品,減輕下游企業現金流壓力。
強化核心企業信用約束。落實核心企業的信用責任,在融資合同條款中可明確核心企業在獲得信貸資金后及時向企業付款的責任和義務。
二是優化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金融服務。加強對核心企業上游企業的信貸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通過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融資方式,為上游企業解決先貨后款模式下的資金占用問題;也可以上游企業所獲訂單為基礎進行訂單融資,滿足上游企業經營周轉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時應辦理質押、轉讓登記。
強化對核心企業下游企業的信貸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通過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預付款融資等方式,為下游企業獲取貨物、支付貨款提供信貸支持;也可在下游企業已獲取貨物的情況下,通過存貨與倉單質押融資等方式緩解存貨積壓形成的資金壓力。
優化供應鏈融資業務辦理流程。在核心企業承擔付款責任或提供擔保、回購、差額補足等增信措施的前提下,上下游企業辦理供應鏈融資業務時,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適度簡化客戶評級準入等流程,納入核心企業統一授信管理,使用核心企業授信額度。
加大疫情防控期間對相關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間,對于核心企業上游企業,可適當提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或訂單融資比例;對于核心企業下游企業,可適當提高預付款融資或存貨與倉單質押融資比例。對暫時受到疫情影響、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可適當降低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比例和適度減免手續費。
三是加強金融支持全球產業鏈協同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強化金融支持“穩外貿”作用,增加外貿信貸投放,對優質外貿企業授信和支用放款建立“綠色通道”,合理確定分支機構授權,提高效率。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跨境服務網絡,與境外同業機構合作,共同為全球產業鏈提供信用支持和融資服務。
落實好中小微企業貸款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等政策。鼓勵保險機構進一步拓寬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當降低費率。
四是提升產業鏈金融服務科技水平。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供應鏈業務系統,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為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供應鏈融資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與政府機構、核心企業相關系統實時交互交易數據,建立交易風控模型,創新供應鏈金融模式。
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探索創新產業鏈金融服務產品,研究開發服務電商平臺、物流等領域大型核心企業的金融產品。主要依靠互聯網運營的銀行可運用大數據風控技術加強對產業鏈上民營小微企業線上貸款支持,鼓勵大中型銀行、政策性銀行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與此類銀行的業務合作。
五是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激勵和風險控制。完善供應鏈融資業務的考核激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立足自身實際,對產業鏈協同復工復產相關授信予以差別化安排,完善激勵機制,對供應鏈融資業務在信貸規模、經濟資本考核和內部資金轉移價格等方面予以適當傾斜。落實盡職免責安排,加快處置不良貸款,核銷不良貸款處置損失。
加強產業鏈金融服務的風險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核心企業準入標準,認真審核核心企業融資需求和貸款用途,加強對信貸資金流向的有效監督。加強押品管理,有效控制存貨質押融資風險。合理確定供應鏈融資整體合作額度,嚴格審核供應鏈交易背景,必要時要求核心企業承擔賬款回購或商品回購責任。通過專戶管理、協議扣款或受托支付等手段,監控應收賬款回籠。
六是加大保險和擔保服務支持力度。鼓勵保險機構和政策性擔保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為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獲取融資提供增信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針對核心企業上下游的風險特征,提供抵質押、純信用等多種形式的保證保險業務,進一步加大貿易信用保險的承保覆蓋面,拓寬企業融資的增信方式。
人身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適度延長保單質押貸款期限,提升貸款額度,幫助客戶緩解短期資金壓力,支持小微企業復工復產。針對疫情發生以來物流受阻情況,保險機構可適當順延疫情期間停運的營運車輛、船舶、飛機的保險期限。
18.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 2020.1.31
“通知”要求,加大對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間,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生產、運輸和銷售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84消毒液、紅外測溫儀和相關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以及重要生活物資的骨干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人民銀行通過專項再貸款向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金融機構對名單內的企業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中央財政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給予貼息支持。
“通知”要求,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提供差異化優惠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實施差異化的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饻p半收取再擔保費。
“通知”要求,加強制造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等重點領域信貸支持。金融機構要圍繞內部資源配置、激勵考核安排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民營企業支持力度,要保持貸款增速,切實落實綜合融資成本壓降要求。增加制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
19. 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于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6號 2020.3.1
“通知”提出,為進一步紓解中小微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提高金融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有關部門作了深入研究,確定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符合條件、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給予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
關于貸款到期本金安排:對于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還本申請,結合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經營狀況,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安排。還本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對少數受疫情影響嚴重、恢復周期較長且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貸款涉及擔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企業、擔保人等協商處理。
關于貸款利息支付安排:對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付息申請,結合其受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貸款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延期利息的具體償還計劃,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雙方自主協商、合理確定。
關于湖北地區特殊安排:湖北地區各類企業適用上述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湖北地區配備專項信貸規模,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爭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
關于企業新增融資安排: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對接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建立綠色通道,簡化貸款審批流程,適度下放審批權限,應貸盡貸快貸。要改進績效考評、盡職免責等內部資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占比和“首貸率”。地方法人銀行應主動申請人民銀行的新增再貸款、再貼現額度,積極配合政策性銀行的新增信貸計劃,以優惠利率向民營、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
20.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債務融資工具市場服務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2.3
“通知“要求建立債務融資工具注冊發行綠色通道。
積極支持受疫情影響較重企業及參與疫情防控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注冊發行。一是支持受疫情影響較重地區和行業企業注冊發行。 對注冊地或實際經營地在湖北省等疫情較重地區的企業,加強注冊發行特別是發新還舊服務。二是支持參與疫情防控企業注冊發行。 對募集資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領域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涉及的衛生防疫、醫藥產品制造及采購、科研攻關、建筑施工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企業,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簡化注冊發行業務流程,暢通直接融資渠道。
實施注冊發行全環鏈快速響應。對湖北省等疫情較重地區的企業以及資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企業,在項目受理階段采取專人對接服務,做到“即報即辦、特事特辦”,在合規基礎上,簡化受理流程,優先進行注冊預評,優先安排注冊會議,優先推送注冊通知書,優先處理發行條款變更、重大事項排查等發行前流程,提高注冊發行服務效率。
積極發揮創新產品優勢。發揮資產支持票據(ABN)等結構化產品的優勢作用,盤活企業存量。鼓勵和支持具備良好盈利能力及償債能力的企業通過注冊發行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并購票據等創新產品,募集資金通過投債聯動的模式,為疫情時期暫時遇到困難的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解決流動性問題,助力上下游產業整合。
編輯單位: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研究室
聯系電話:010-83775690/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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