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上指出,推動交通運輸、快遞等物流業加快復工復產,這既能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撐,又能為有序復工復產提供必要保障,加快暢通經濟循環,滿足民生需要。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國家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政府陸續發布了一系列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的政策措施。為使會員單位和廣大物流企業及時了解掌握和落實享受相關政策,我們特整理了與物流企業相關的政策要點,將其中的“干貨”摘報如下,供大家查詢參考、借鑒執行。
國家政策(以發布時間順序排列)
在一定期限內繼續實施去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倉儲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政策。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進出口貨物港口建設費,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等政府定價收費標準降低20%,取消非油輪貨船強制應急響應服務及收費。6月底前,減半收取鐵路保價、集裝箱延期使用、貨車滯留等費用。降低部分政府管理的機場服務保障環節收費。對疫情防控期間執行應急運輸任務的交通運輸、物流企業,屬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各級財政要給予補償。——3月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
對于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申請,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還本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
湖北地區各類企業適用上述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湖北地區配備專項信貸規模,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爭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于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6號)》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內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增值稅,其他地區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3%降為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副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中小微企業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即5.5%;30人以下的企業裁員率不超過20%,都可以申領穩崗返還,即企業所繳上年度失業保險費的50%。
允許湖北等重點地區根據實際情況,擴大受益企業范圍;還可以根據失業保險基金結余情況,對醫療物資、公共事業運行、群眾生活必需等物資供應保障企業,給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可按照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或者3個月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標準予以返還。——2月19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布會
2月1日至6月30日,減免非高耗能大工業企業、一般工商業企業電費的5%——《國家電網堅決貫徹階段性降低用電成本政策八項舉措支持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企業》
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等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從2020年2月17日至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免收全國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交通運輸部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通知》(交公路明電﹝2020﹞62號)
對道路運輸車輛年審時間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暫時無法進行車輛審驗或不具備相關審驗條件的,允許其年審周期自動向后延續至疫情結束之后45天。——《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疫情期間道路運輸車輛技術保障工作的通知(交運明電〔2020〕59號)》
對短期向疫情重點區域運送物資的中歐班列集裝箱運輸車輛司機、裝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員,經過體溫檢測符合規定的,在采取戴口罩等必要防護措施的前提下,原則上不需采用隔離14天的措施。——《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中歐班列運行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規劃明電〔2020〕74號)》
地方政策(以行政區劃排列)
北京市
中小微企業承租京內市及區屬國有企業房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政府要求堅持營業或依照防疫規定關閉停業且不裁員、少裁員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辦公用房的,給予2月份租金50%的減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7號)》
天津市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及公建配套菜市場,免收3個月房租、3個月房租減半。——《天津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天津市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進一步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津政辦發〔2020〕1號)》
山西省
2020年,省內各類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物流運輸等行業的中小微企業新增貸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家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再次下調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統一按現行稅額標準的90%調整。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應對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若干措施的通知(晉政發電〔2020〕3號)》
內蒙古自治區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在原有貸款利率水平基礎上再下浮10%左右,確保2020年融資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下降0.5個百分點。
加大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力度,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的1%給予風險補償。
對受疫情影響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中小企業,部分或全部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免收2個月房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內政發電〔2020〕1號)》
遼寧省
對春節期間開工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企業,吸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給予企業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遼寧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聯合下發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1個月房租免收、2個月房租減半。——《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生產經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遼人社明電〔2020〕26號)》
稅收方面,對從事交通運輸服務業、生活服務業(含星級酒店)和物流輔助服務業的納稅人,免征第一季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大連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穩定生產經營的政策措施》
吉林省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可以減免或減半征收1至3個月的租金。——《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發〔2020〕4號)》
黑龍江省
實行階段性困難行業企業稅收減免政策。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交通運輸業(指鐵路運輸、道路運輸,航空運輸、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四類)等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自用房產、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屬期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統籌支持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若干財稅政策的意見(黑財辦〔2020〕9號)》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1個月房租免收、2個月房租減半。——《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意見(黑政辦規〔2020〕3號)》
上海市
對接受本市市區兩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儲備商品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免征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本市承擔商品儲備業務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公告(滬財發〔2020〕3號)》
中小企業承租本市國有企業的經營性房產(包括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創業基地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先免收2月、3月兩個月租金。
——《上海市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規〔2020〕3號)》
江蘇省
對蔬菜和部分鮮活肉蛋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受省、市、縣三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油、肉等儲備商品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物流企業自有、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民航、水路運輸、公路運輸等受疫情影響較重的服務行業可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對承租國有經營性房產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2020年2月份房租免收,3月份、4月份租金減半收取。
——《“蘇政50條”服務指南》(省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經濟運行保障組)
安徽省
對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支持涉農企業 平穩健康發展保障農產品供應的意見(皖政辦明電〔2020〕7號)》
降低中小微企業工業用電價格根據國家政策及時調整,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期限為3個月(2020年2月、3月、4月)。
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用房或產權為行政事業性單位房產的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收3個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
對在疫情防控期間新增就業崗位的小微企業,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其中吸納因疫情無法返回湖北就業人員或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人員的企業,標準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4萬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辦明電〔2020〕6號)》
江西省
支持穩定開行南昌、贛州、上饒至寧波、深圳、廈門、廣州、福州的5條鐵海聯運班列,對全省生產型外貿企業進出口貨物的國內段鐵路運費給予全額補貼。穩定開行九江至上海貨運“天天班”,從九江港至上海洋山港、外高橋給予每個集裝箱定額600元運費補貼。——《江西省商務廳印發關于應對疫情穩定外貿增長10條政策措施的通知》
對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專項再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中央財政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的基礎上,省財政統籌資金再給予25%的貼息支持,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生產經營用房的企業,1個月房租免收、2個月租金減半。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物流運輸等行業企業及時輔導落實好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等政策。對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依法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增長20條政策措施的通知(贛府發〔2020〕2號)》
浙江省
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期限為3個月。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性房產(包括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專業市場、工業廠房、創業基地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免收2、3月兩個月租金。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穩企業穩經濟穩發展的若干意見》
對年稅收50萬元以下的交通運輸、物流配送等小微企業,按2019年增值稅月均納稅額的市區留存部分額度,政府給予兩個月補貼。
鼓勵醫藥流通企業采供急需防疫物資,其中對符合國家防疫標準的口罩采取“平進平出”零利潤銷售的,政府給予0.5元/只的補助,補助期限暫為政策印發之日起兩個月。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嚴格做好疫情防控幫助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政策》
疫情期間,我區物流企業通過航空運輸、公路運輸方式從蕭山向湖北運送疫情防控物資的,按實際承運的航空運輸貨郵量每噸補助2000元,公路運輸方式按照單車單趟1000元予以補助,單家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杭州市蕭山區關于加快兌現應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相關扶持政策的通知》
山東省
參與政府組織的農產品調運任務的流通企業,包括省內應急調運及對湖北、北京等地農產品應急調運。省內農產品物流成本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跨省調運的補助比例可提高至50%。單個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貫徹魯政辦字〔2020〕18號文件加快恢復農業生產確保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相關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魯財辦發〔2020〕6號)》
對承租機關和事業單位等其它公有房產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收2、3月份房租;經營確有困難的,可減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
對參與國家和省組織調運任務的流通企業,按省內調運30%、跨省調運50%的比例給予物流費用補助,單個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務業批發零售業展覽業及電影放映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5號)》
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企業減免租金的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園區,給予最長3個月的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減免租金總額的30%,最高50萬元。——《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
福建省
對醫療、衛生、物流、快遞、環衛行業保障疫情防控的企業,免征2020年度車船稅。——《福建省關于支持企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措施》
福建省因疫情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中小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征或者免征。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公路水路運輸等行業企業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
對承租國有經營性房產的中小企業,可以免收或減半收取3個月左右的房租;對資金支付困難的中小企業,可以延期收取租金。
對因物流運輸等原因導致大宗干散貨和油品不能及時疏運的,在港口原有免費堆存期基礎上,再延長30天。
——《福建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實做好“六穩”工作的若干措施》
對交通運輸等行業的企業,按2020年2月至3月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予以全額扶持。
對工業和一般商業企業2020年2月至3月的用水,在其它行業用水價格基礎上給予0.8元/噸的優惠,減收金額的50%由市財政承擔。
對工業和一般商業企業2020年2月13日至4月12日的用氣,給予0.2元/立方米的優惠,減收金額的50%由市財政承擔。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 促進企業復工復產八條措施的通知》
自2020年2月10日零時至2020年3月15日24時,給予外貿本地進口普通重箱和冷藏箱的庫場使用費20%優惠。自2020年2月10日零時至2020年3月31日24時,給予外貿國際中轉冷藏箱的庫場使用費20%優惠。自2020年2月10日零時至2020年3月15日24時,對內貿提箱出場的進口重箱(冷藏箱除外),給予庫場使用費20%優惠。(備注:內貿庫場使用費的優惠與“年貨箱”的優惠可疊加執行。)——廈門集裝箱碼頭集團實施港口費用減免
湖南省
對省內防疫物資重點生產和流通企業,因價格上漲造成成本增加的,經核實利潤后,省財政給予專項補貼。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生產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免收1個月租金、減半收取2個月租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發〔2020〕3號)》
疫情防控期間,對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可給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穩企穩崗穩就業十條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規〔2020〕2號)》
廣東省
對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在疫情防控期間新招用員工的企業,按每人不超過1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助。——《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
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正常經營的民營承租企業免收第一個月租金,減半收取第二、三個月租金。——《廣東省政府印發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
對參與生活物資保供的商貿流通等中小微企業,由企業注冊所在地政府按銷售目錄電價中電度電價的30%給予電費補貼,省財政按地方政府實際補貼額的50%給予補助。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3個月房租免收、6個月房租減半。
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準,依法減征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對春節期間(截止2020年2月13日)開工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按2000元/人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5號)》
河南省
對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專項再貸款,在落實國家貼息政策基礎上,省財政統籌資金給予25%的貼息支持,期限不超過1年。
對受疫情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依法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且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免收1個月房租,減半收取2個月房租,已收取的要予以退還。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用戶減容、暫停及恢復業務不受原有時間限制,可按實際暫停天數免收基本電費。
——《關于印發河南省應對疫情影響支持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號)》
云南省
對承租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經營性房產的中小企業,可減免一個季度的房租。
物流運輸等行業非電力市場化交易用戶,2020年2-3月用電按目錄電價標準的90%結算
對疫情防控物資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旅游運輸等企業,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支持臨時開行疫情防控應急物資運輸國際貨物航線,在現行政策下給予全額補貼。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穩定經濟運行22條措施的意見(云政發〔2020〕4號)》
四川省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參與生活物資保供的商貿流通企業,市(州)、縣(市、區)政府給予物流費用補貼,省財政按地方政府實際補貼額的50%給予補助。
承擔省外調入生活物資任務的企業,調入地政府給予物流費用補貼,省財政根據地方政府實際補貼額度的35%給予補助。
承擔省政府確定的生活物資無償對外援助跨省調出任務的企業,所產生的物流費用由省財政全額負擔。
——《四川省商務廳 四川省財政廳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參與疫情防控相關中小企業實施物流費用補貼的通知(川商財〔2020〕7號)》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省確定的承擔保供任務的骨干商貿流通企業,金融機構對到期續貸和新增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在現有基礎上予以下浮,省財政對新增流動資金貸款給予50%的貼息支持。
對參與生活物資保供的商貿流通的中小企業,由企業注冊所在地政府按銷售目錄電價的30%給予電費補貼,省財政按地方政府實際補貼額的50%給予補助。
按各級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及應急指揮部安排,參與疫情防控的醫療衛生機構和物流企業車輛,免征2020年度車船稅;已繳納2020年度車船稅的,在下一年度應繳車船稅中抵減。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減免1至3個月房租。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川辦發〔2020〕10號)》
對宜賓市上確定的疫情防護必需品、生活物資保供和重點物流企業,按物流配送(含快遞)費用、員工防護費用分別給予50%、合計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
對物流配送(快遞)等企業在防控疫情期間產生的直接損失或增加的相關防控費用,可以納入成本費用核算。
——《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力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克時艱20條政策措施(宜府發〔2020〕1號)》
重慶市
疫情導致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造成重大損失,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后給予3個月的稅收減免。
穩定開行滬渝直達快線,深化提前申報、船邊直提、抵港直裝,切實提升水運物流效率,降低水運物流成本。對我市內支線船公司承運的內貿和外貿集裝箱納入水水中轉、鐵水聯運、口岸作業費補貼政策范圍給予支持。
對2020年年內新開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內(每天1班及以上)定期國際卡車航班的物流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獎勵。
全力支持零擔冷鏈運輸企業復工復產穩崗,對零擔冷鏈運輸企業給予貸款1年期基準率不高于50%的貼息,原則上每戶企業貼息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疫情期間,對承租市級及區縣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 含個體工商戶)、物流倉儲企業,減免租賃合同約定的同期1-3個月租金。
對2020年年內經市政府認定的市級物流重點項目生產性用房(廠房和倉儲),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受疫情影響的新開工項目,可申請延期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延期繳納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2020年年內經市政府認定的市級物流重點項目生產性用房(廠房和倉儲),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和生產經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0〕22號)》
陜西省
醫療衛生機構和物流企業參與疫情防控和運輸防控重點物資的車輛,可憑各級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及應急指揮部有關證明資料,向主管稅務部門申請免征2020年度車船稅,已經繳納的可申請退稅或抵繳下年度稅款。
商貿流通、交通運輸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可向主管稅務部門申請免征水利建設基金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因疫情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企業,可向主管稅務部門申請困難減免。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2020年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減半。
——《陜西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穩定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陜政辦發〔2020〕4號)》
貴州省
對承租國有大中型企業經營性房產的道路運輸企業,可以減免或減半征收1至3個月的房租。
對在疫情期間承諾不裁員、少裁員的符合穩崗返還條件的失業保險參保道路運輸中小企業,返還標準由原來的不超過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提高到不超過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100%。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進道路運輸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黔交運〔2020〕13號)》
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和易地扶貧搬遷勞動力就業的,按規定給予每人500元吸納就業一次性補貼。——《貴州省政府辦公廳扶持企業復工復產促進農民工返崗就業政策二十四條》
甘肅省
企業等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吸納本地貧困勞動力且穩定就業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標準給予生產經營主體一次性獎補;穩定就業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標準給予生產經營主體一次性獎補。
對庫容10000噸以上的冷鏈物流設施補助標準從140萬元提高到220萬元。
——《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青海省
企業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
對承租開發區、工業園區(集中區、創業園、孵化器)等標準化廠房、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企業,可減免6個月租金。
對其他限額以上商貿流通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堅持經營的,給予每家企業1-2萬元防護消毒用品購置補貼。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和推動重大項目開復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承租國有資產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自2月起,免收3個月租金。——《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健康發展的十六條措施(新政辦發〔2020〕7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2020年1月份租金減50%,2-3月份租金全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
對承租國有(含集體)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減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八條措施的通知(瓊府〔202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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