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01-22 09:48:49 中國網

1月20日,國家郵政局召開2017年第一季度新聞發布會,對日前與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的《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進行了解讀。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安全監管處處長夏新東表示,《規定》著眼于行業安全管理工作實際需要,進一步強化了對禁止寄遞物品管理的制度設計,從適用范圍、安全檢查、企業責任、用戶義務、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規范要求,補充完善了2007版禁寄物品指導目錄相關內容,為維護寄遞渠道安全暢通,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規定》首次明確禁寄物品概念內涵,進一步明確企業禁寄物品管理責任,著重強調寄遞用戶交寄義務
據介紹,國家郵政局2007年發布了《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在促進行業安全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網絡經濟和快遞業迅猛發展,通過寄遞渠道傳遞的物品種類和數量明顯增多,新生類物品層出不窮,其中不乏一些安全性較低、物理性質不穩定的物品摻雜其中,致使禁寄物品管理的深度和廣度發生深刻變化。出臺《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是國家郵政局等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是統籌郵政業安全發展全局作出的制度安排,是進一步完善郵政業安全監管制度體系的重要舉措,對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安全,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出臺的《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共有十七項條款,從適用范圍、術語釋義、企業責任、用戶義務、監督管理等多方面對禁寄物品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范性要求,同時將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作為《規定》的附錄一同對外發布。比照2007版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規定》不僅僅局限于對原有制度的調整完善,而是主動適應新形勢下寄遞渠道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在總結近年來工作經驗和先進做法的基礎上,形成的一項規定更加全面、內容更加豐富、操作性和指導性更強的全新的禁止寄遞物品管理制度。
《規定》首次明確了禁止寄遞物品的概念內涵。據介紹,《規定》充分考慮寄遞渠道安全管理的屬性特點,對禁寄物品的范圍給出了較為清晰的界定:一是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二是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三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這為寄遞企業具體落實和監管部門日常管理給出了更加規范性的指導要求。
同時,《規定》進一步強化企業禁寄物品管理責任,并著重強調了寄遞用戶交寄義務。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是根本,因此《規定》從宣傳告知、教育培訓、安檢檢查、安全投入等四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寄遞企業在禁寄物品防范方面的管理責任。針對寄遞用戶交寄義務,《規定》明確提出了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等要求。
此外,《規定》還加大了對于違反禁止寄遞物品管理制度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用戶違反《規定》,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寄遞企業違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如果寄遞企業發生違規收寄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將可能面臨最高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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