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理把關的快遞條例征求意見稿事關三百萬快遞員
發布時間:2017-07-26 09:54:19 第一物流網

7月24日,備受關注的《快遞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正式由國務院法制辦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雖然《暫行條例》還處于廣納諫言的階段,但畢竟已經通過審議,大幅度修訂是小概率事件。
通讀《暫行條例》,第一物流全媒體記者發現,《暫行條例》的內容,涵蓋各方一直較為關注的、快遞行業的熱點和焦點,涉及多方的利益和訴求。
《暫行條例》不僅事關快遞企業,更是直擊消費者關注的痛點,回應企業和公眾的關切,是一部非常接地氣的法律。
1、泄露個人信息可吊銷許可證
內容: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采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若快遞企業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或未立即對信息泄露采取補救措施等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解讀:近年來,用戶個人信息被倒賣的事件頻頻發生,有的快遞員通過客戶信息管理人員,有償查詢到收貨人的電話號碼并將信息轉賣。
為了減少甚至杜絕類似事件發生,《暫行條例》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快遞公司)放在主要責任人的位置上,從源頭上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暫行條例》,規定采用信息化手段而非手工登記開展實名收寄,快遞實名制可以對客戶信息進行分級處理,涉及個人隱私的部分只有監管部門才可以查看。
而且若認定用戶信息被泄露,處罰也很嚴厲——最高的罰款額度可達10萬元。雖說10萬元的金額并不高,但是“吊銷其經營許可證的懲處措施”的處罰,對快遞企業來說,還是有很大的震懾力。
2、“梅長蘇”等假名無法寄件
內容: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提供以下事項: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解讀:這意味著使用“梅長蘇”等假名將無法寄遞包裹。其實,除了別有用心者,絕大多數的用戶使用虛假個人信息寄遞快件,也是情非得已——擔心個人隱私被泄露后,接收到騷擾電話、短信,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從事違法活動。
為了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打消實名寄遞的顧慮,在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的同時,《暫行條例》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實行快件寄遞全程信息化管理。
在這方面,國家郵政局已經開始行動——推出了實名收寄信息系統,目標在2018年實現實名收寄信息化全覆蓋。
采集的個人信息數據實行“總對總”共享模式,所有信息在終端上不存儲,也不經過企業終端,30秒內強制上傳到國家郵政局信息監管平臺,從而形成實名信息數據單向封閉流動,確保實名信息安全。
3、權益受損可要求按價賠償
內容: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商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解讀: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與快遞企業產生的糾紛,因為取證難、賠償標準、責任界定等原因,一直是用戶較為頭疼的問題,特別是未保價的快件,很難獲得等價賠償。
《暫行條例》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按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快遞單相當于消費者與快遞企業簽訂的一份合同,權利義務也由此劃分。
值得注意是,《暫行條例》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這大大降低了消費者索賠障礙。
4、網點停業須及時上報
內容: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的,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解讀:今年以來,各地陸續曝出因網點經營異常,導致快件無法及時送出的事件。對于快遞企業內部經營管理出現問題而損害了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暫行條例》要求,在及時(提前)上報的同時,“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對于違法上述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記者認為,這樣的規定,降低快件出現大面積滯留和積壓的可能性,避免消費者在成千上萬的快件中尋覓自己的包裹的現象出現。
5、接收快遞將更便利
內容: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智能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解讀:“快遞寄到家里,卻沒有人接收”,相信這是很多人都會遇到的鬧心事兒。上述《暫行條例》的條文,顯然就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
但是,這一政策的落實需要綜合考慮社區規劃、業主委員會、場地限制等各種因素,有一定的難度。破解快件配送“最后一公里”,正如《暫行條例》所說,“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充分利用智能快遞柜、末端商業設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快遞末端服務,一定要明晰各方的責任,避免出現“按下葫蘆浮起瓢”的尷尬局面。
6、向暴力分揀說“NO”
內容: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
解讀:由于在分揀過程中不遵守操作規范,而導致快遞物品破損甚至丟失,是消費者抱怨較多的問題。去年“雙11”期間,央視報道的部分快遞企業的暴力分揀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這一方面表明,與行業發展速度相比,快遞行業末端服務能力仍顯不足,另一方面說明,快遞行業勞動力缺口導致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升。同時,我們也看到,越來越多的快遞企業加大了在分揀環節的科技投入力度,不僅可以大大提升作業效率,還能降低因不規范操作而導致快件破損的概率。
除了與公眾有關的條文,《暫行條例》還聚焦了長期以來制約快遞企業發展的“老大難”問題。
7、讓快遞電動三輪車擁有行路權
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會同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并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解讀:快遞服務車輛是快遞作業過程中的重要的環節,然而尷尬的是,目前我國對電動三輪車缺乏相應的政策標準,而針對快遞行車制定的電動三輪車的規范、標準,由于種種原因,沒有解決電三輪通行難的問題。
去年,深圳等多地出臺的“禁摩限電”政策,據媒體報道,甚至引發車主與執法人員的沖突事件。 在快遞企業的“路權”與交通安全的博弈中,往往后者占了上風。
《暫行條例》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規定,這是快遞發展的基礎設施保障,對快遞配送來說是重大利好。
《暫行條例》在給予快遞企業“通行權”的同時,也需要責任相應的責任。《暫行條例》明確提出,“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車輛”“進入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的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在車輛通行、停靠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8、“一照多址”降低成本
內容: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只需自開辦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解讀:國家郵政局統計,今年二季度快遞網點密度增加,每10萬人增加1.3個快遞網點,每千平方公里增加2.1個快遞網點。快遞網點的增加,對消費者來說,可以提升快件配送時效。然而,對于快遞企業來說,意味著增加大量的時間成本和行政成本。因為,企業每開一個分支機構,就去辦一次執照。
《暫行條例》的這一條款,正是快遞企業期盼已久,呼吁多時的“一照多址”。對企業和消費者來說,這是雙贏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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