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敲定跨省管道運輸價格 油氣改革一觸即發
發布時間:2017-09-01 09:18:25 浙江物流網

8月29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了其與各地消協組織就《快遞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快遞條例》)征集的消費者意見,以及地方消協組織對《快遞條例》的建議。 從全國消協系統收到的約300條消費者所提修改意見看,關注集中的前五位分別是快件延誤、丟失、損毀的賠償問題;快遞企業義務及民事責任;貴重物品、保價和保險問題;行政監管及處罰;簽收問題。
賠償與保險
應強制企業投保責任險
相關條款
《快遞條例》第二十五條 :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建議
消費者——
快遞運單上應當注明送達時限,對快件超出送達時間而發生延誤,導致快件物品變質、損壞或者影響收件人的正常生產、生活,快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運輸過程中貨物有損毀的,快遞公司要與消費者按照約定給予賠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且無法確定的,要給予市價賠償。因此,應該在《快遞條例》里明確未保價快件的賠償規定,或規定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評定未保價快件的價值。此外,還應強制規定快遞企業投保責任保險,這對企業規范發展可以起到督促、約束作用。通過作出強制性規定,有助于解決消費者索賠難的問題。
消協組織——
四川消保委建議:“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應按照《民法》《合同法》中關于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賠償。寄件人能夠證明其實際損失的或實際損失超過約定保價金額的,應當按照寄件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廣州消保委、上海消保委認為,鑒于目前快遞企業的保價標準并無統一規范,大都需要消費者承擔不合理的高成本,快遞企業因此逃避、轉移了自身責任。而強制快遞企業投保責任險,有助于增強其安全意識,強化企業管理,因此建議規定強制快遞企業投保責任保險。
智能快遞箱
應明確快遞件丟失、損毀責任
相關條款
《快遞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智能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建議
消費者——
應明確智能快件箱的使用規范及快件丟失、損毀的責任承擔;快遞提取碼的告知方式考慮老年人需求;明確快遞代收點的責任。
消協組織——
安徽消保委建議,在相關條款中增加“不得另外加收消費者服務費”的規定。福建消委會則建議,增加“前款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提供智能末端服務設施的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規定。
貴重物品保價
未盡告知義務應擔全責
相關條款
《快遞條例》第二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建議
消費者——
應明確貴重物品的定義、標準因為貴重物品不僅包括物品的價值,還包括具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消費者對貴重物品的理解各不相同,如合同、發票、證件、錄取通知書、錄音等,可能具有無法衡量的價值。
保價規則加重了寄件人的責任。因為安全送達是快遞企業的應盡義務,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會增加消費者負擔,使經營者轉嫁自身的經營風險。同時,也為提高收費打開了方便之門,而且目前的保價費用也過高。
消協組織——
陜西消協、甘肅消協建議,快遞企業未盡到合同條款、快件保價的提醒義務或者其他應盡告知義務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明確未盡到提醒、告知義務的責任承擔。
電子數據銷毀
應細化并強化違規責任
相關條款
《快遞條例》第三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采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建議
消費者——
應引入《消法》規定,對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作出限制性規定。還要明確快遞運單數據權屬問題,防止消費者權益受損。
消協組織——
湖北消委會認為,依據檔案管理的規定,結合新修訂的《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規定,應明確電子數據的保存期限,同時還應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和知情權。建議將上述條款修改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妥善保存制度及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快遞運單紙質與電子數據檔案的保存不少于三年。定期銷毀快遞運單,采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四川消委會認為,應強化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建議增加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妥善保管用戶信息電子數據、快遞運單等,給用戶或消費者導致損失的,應當按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陜西消協建議增加規定:“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及公安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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