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發布時間:2018-09-13 08:48:28 國家郵政局發展研

目前,我國經濟已進入新常態。電子商務持續多年保持高速發展,同時,發展過程中一些矛盾和問題凸顯。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電子商務領域亟需一部綜合性和基礎性的法律——電子商務法。在經過了近百次調研和討論、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之后,終于在五年后出臺。關于電子支付與快遞物流的規定明確了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與法律后果。在我國尚無電子支付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該部分規定是對我國法律體系的重大發展與補充,為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撐。國家郵政局發展研究中心法律與治理現代化研究室負責人潘迪長久以來關注于該領域研究,取得了良好的研究成果,該文中有很明晰的觀點體現,小編表示推薦閱讀。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電子商務法。該法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這部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4次審議、3次公開征求意見、歷時5年出臺的法律,自啟動立法以來就備受關注。尤其是在我國電子商務持續多年保持高速發展的背景下,電子商務法的作用被各方主體賦予更多期待。
本報即日起特辟“解讀電子商務法”專欄推出系列報道,圍繞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思路、立法亮點等,采訪多位參與電子商務法立法調研工作的專家進行解讀。
這是我國電子商務法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時刻。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以167票贊成、1票反對、3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電子商務法。
用5年時間打磨的電子商務法,雖未初試鋒芒,卻已備受社會期待和關注。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參與電子商務法立法調研工作的專家,對電子商務法的重點章節和立法思路進行解讀。
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合法權益
我國經濟已進入新常態。電子商務持續多年保持高速發展,同時,發展過程中一些矛盾和問題凸顯。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電子商務領域需要一部綜合性和基礎性的法律——電子商務法。
2013年9月2日,中央批準《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電子商務法列為第二類立法項目,由全國人大財經委負責牽頭該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自此開始,電子商務法就進入到社會公眾的視野中。在經過了近百次調研和討論、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之后,終于在五年后的今天出臺。
關于立法目的,電子商務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總則在規定電子商務法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的基礎上,通過確立鼓勵創新,線上線下一致,自愿、平等和公平誠信,依法經營履職,規范和有效監管,協同管理和市場共治等原則,科學、妥善處理了保障權益、規范秩序和持續健康發展的關系。”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崔聰聰說。
明確平臺經營者相關責任義務
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看來,法律條文占據一半數量的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說是整部法律里最為核心的內容之一。
薛軍指出,從立法目的上來看,這一章節主要解決兩個問題:對電子商務經營者作出了一般性規定,明確其相對線下經營者而言所具有的共性和特殊性;針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第二節作了專門的規定。
禁止電商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社會關注的“平臺要求商家二選一”的事件作出了回應;
進一步完善了通知—刪除規則、紅旗原則、反通知規則等相應的配套性制度,強調了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與我國強調知識產權保護總的趨勢相一致;
特別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明確了平臺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審核義務等,提升了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水平;
……
薛軍認為,這一章節的很多內容,都對社會關切作出了回應,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指出,對于公眾關注的網售食品藥品、網約車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方面的平臺責任問題,上述規定作出了回應。
“第二章圍繞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特別是以平臺為中心確立了一系列明確的法律規范,對于未來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起到了一個很好的規范和促進作用。”薛軍說。
對電子合同訂立與履行作出規范
“以電子商務合同訂立與履行為核心,以電子支付及快遞物流為兩翼,創新、豐富與發展了我國合同法律制度。”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虹這樣看待第三章“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東指出,該章對電子商務中合同訂立和履行進行了具體規定,特別對“快遞和支付”這一新時代電子商務商品交付和價款交付的主要方式,進行了必要且有效的規定。
楊東認為,保障支付安全、防范風險和合理維護消費者權益,是此次電子商務法電子支付相關條款的主要目的,電子商務法規定了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和用戶的權利義務,對于電子支付指令、支付安全管理、錯誤支付、未授權支付等有關重要問題作出了規定,回應了社會需求,將有利地促進電子支付和電子商務協調有序健康可持續發展,并通過法治保障增強我國在該領域的國際競爭力。
“關于電子商務合同自動信息系統的法律歸屬與效力的規定,對于我國方興未艾的區塊鏈、智能合同等技術的發展應用提供了極為重要的法律支持,奠定了我國數字經濟環境下新型交易法的基礎,對我國消費者保護、格式合同規范、國際貿易等諸多方面具有重大的法律意義。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推定、標的交付時間的規定,也是維護電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規范。”薛虹說。
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服務時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范和時限;明確了在交付環節,收貨人有查驗權利;倡導快遞物流服務者使用環保包裝材料,對提供代收貨款服務等問題進行了創設性規定……針對電子商務快遞物流的特征,電子商務法作出了相關規定。
國家郵政局發展研究中心法律與治理現代化研究室負責人潘迪認為,針對電子商務快遞物流特征作出的規定,回應了廣大消費者關注的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快遞物流是實現電子商務實物交易的主渠道地位,實現依法規范電子商務快遞物流服務領域的行為,有利于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權益。
薛虹指出,本章關于電子支付與快遞物流的規定明確了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與法律后果。在我國尚無電子支付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該部分規定是對我國法律體系的重大發展與補充,為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撐。
規范爭議解決保障消費者權益
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過程中,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話題,始終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電子商務法第四章“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對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電子商務爭議的解決,是從另一方面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而爭議能否快速、公正地解決,影響消費者的購物體驗,也是對電子商務經營者能否履行法定、約定的義務和責任的考驗。因此,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是立法重點內容之一,通過專門章節予以規定。”張韜說。
例如,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張韜指出,電子商務實踐中,部分電子商務平臺已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制度,平臺內經營者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在出現糾紛時作為對消費者賠付的保證,這種保證金制度有利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但對其如何管理、使用和退還,是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關注的問題。這也是上述規定的立法目的。
廣東金融學院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姚志偉認為,“電子商務爭議解決部分”的主要亮點有三處:規定了多元化的電子商務爭議解決途徑,適應了電子商務爭議解決的特點;明確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的義務,有助于消費者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重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爭議在線解決機制的作用。
“一般而言,電子商務交易特別是網絡零售交易標的數額較小,通過司法解決大量小額爭議,無疑對司法機關和涉訴當事人來說都是費時費力的。多元化的訴訟外爭議解決機制,有利于快速且低成本地解決電子商務的小額爭議。電子商務爭議的海量性,也決定了僅靠訴訟渠道是無法滿足數量眾多的電子商務爭議。因此,電子商務法規定協商和解、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仲裁和訴訟等多元化的爭議解決途徑。”姚志偉舉例說。
促進引領全球電子商務法律發展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在看完第五章“電子商務促進”后,將這一部分細分為七個部分: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綠色發展、產業發展基礎建設、電子商務與各產業的融合發展、數據應用和共享、信用評價體系建設、跨境電子商務促進。
“回顧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歷程,我國電子商務今天的蓬勃發展,離不開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的高度重視,離不開各部門、各地方的協同推進,離不開各項政策措施的實施。”阿拉木斯說。
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15年,國務院發布《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能的意見》等政策措施,國務院各部門、各省區市針對跨境、農村等電子商務領域開展了多項試點。
阿拉木斯指出,在這些政策文件的基礎上,電子商務法將其中一些關鍵措施提煉出來,用法律的語言、法條的形式固定下來,通過專章的形式作出規定,旨在進一步推動一個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法律環境的形成。
在四次審議過程中,關于跨境電商的內容有過多次變動。在看完相關規定之后,薛虹認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必將引領全球電子商務法律發展,促進相關國際法律規則的進步。
薛虹指出,為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的特點,第五章建立了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多個部門的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的進出口協調監管制度(即“單一窗口”機制),承認進出口單證的電子化(“無紙化貿易”措施),切實提高對外貿易的便利化水平,并認可與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支持小微企業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活動。
“同時,為實施‘一帶一路’、自由貿易區等對外開放戰略,第七十三條規定,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跨境電子商務的交流合作,參與電子商務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電子簽名、電子身份等國際互認。”薛虹說。
法律責任力求體現罰當其責
法律責任是一部法律的“牙齒”,它通過具有強制力的責任條款的設置,“倒逼”行為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因此,責任條款的設置,對整部法律的實施效果具有重要影響。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王文華指出,盡管電子商務法兼具經濟法的特征,其性質主要還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業交易法律規范,其任意性特征大于強制性特征,因而能夠用民事責任解決的,就不應輕易動用行政責任。
王文華認為,作為一部開創性的綜合性電子商務立法,需要寬嚴適度、現實性與前瞻性相結合的法律責任規定,這也體現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目的,對此,立法者作了全面的權衡與考量,“例如,既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要防止使責任設置給平臺帶來不能承受之重,否則影響的不僅是平臺經營者,也不利于消費者和其他相關方”。
電子商務法在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上,最主要的是損害賠償責任。在行政責任承擔方式上,主要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業整頓以及將違法行為計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的信用罰。
“此外,我國刑法在偽劣商品生產與銷售的打擊、知識產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與網絡安全保護等方面都走在了前面,設置了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款,盡管本法如同其他法律一樣,并不能直接規定罪與刑,卻充分考慮了本法內容對相關刑事責任可能帶來的影響,考慮電子商務領域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銜接。”王文華說。
王文華注意到,“法律責任”一章的規定,全面呼應了前面章節所設置的義務規定、責任規定,妥善處理本法內部、外部相關責任條款的協調與銜接。
王文華指出,從立法的體系性來看,法律責任的設置涉及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這些法律中已有規定的責任條款依然適用,電子商務法就不予重復規定。而且,從一部法律的嚴厲程度看,不僅要看責任條款,還要看義務條款。例如,電子商務法總體上增加了平臺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而這些義務的加重,實質上也是對平臺經營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總之,本法對罰款數額以及其他責任承擔形式的規定,都力求體現比例原則、‘罰當其責’,在執行上具有可操作性,同時對某一(類)違法行為形成處罰的威懾力。”王文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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