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3-20 09:10:15 浙江物流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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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央定價目錄》,對《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今天對外公布。據介紹,此舉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國務院關于優化口岸營商環境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清理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切實增強企業減負獲得感。
《辦法》規定,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其中,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的收費標準分別降低15%、20%、10%和5%。進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除外)、進出長江干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
《辦法》還將一些收費項目進行合并。其中,將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合并名稱為庫場使用費;將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合并名稱為船舶供應服務費;將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費合并名稱為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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