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7-24 15:50:57 標準化工作部

一、標準概況
標準編號:WB/T 1133-2023
標準名稱:《企業應急物流服務能力評估指標》
發布時間:2023年7月7日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二、標準制定背景
我國自然環境復雜、人口眾多,易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情況下,正常社會活動受到很大影響,常態化物流活動難以運行,應急物資保障對應急物流提出了極高要求。各級政府應急管理相關部門需要高度社會責任感、相應實力和資質,預有準備、隨時能用的企業物流隊伍迅速投入應急物流保障。然而,由于平時缺乏相關標準,政府部門很難迅速準確篩選出符合應急物流服務能力要求的企業。
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很多企業非常希望參與應急物流服務保障任務,然而由于平時缺乏相關標準進行自我評估和規范建設,自身并不具備應急物流服務能力,導致承擔了應急物流任務卻不能滿足相關要求,心有余而力不足。該問題在近年來的新冠疫情、洪澇災害等應急物流保障實踐中能夠看到。
為了引導和規范企業應急物流服務能力建設發展、提高企業綜合實力和社會價值,為國家應急物流體系建設提供技術支撐,有必要制定《企業應急物流服務能力評估指標》行業標準。本標準的制定,為企業參與社會應急物流服務,引導和規范企業應急物流服務能力建設發展,提供了評估依據和建設標準。
三、標準主要內容
本標準包括6章:1.范圍;2.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和定義;4.服務類型與能力等級;5.通用要求;6.評估指標。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讀說明:
(一)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企業應急物流服務類型與能力等級、通用要求和評估指標。
本文件適用于企業應急物流服務能力的評估。
本文件適用的“企業”,主要是指物流企業,但也不僅限于物流企業,還包括可提供物流服務的生產制造等企業。
此外,諸如國家儲備庫這樣的實體單位、軍隊部門的倉庫等應急物流服務保障的重要單位也可參照使用。
(二)服務類型與能力等級
1.服務類型。參照GB/T19680-2013 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中運輸型、倉儲型、綜合型三種企業分類,結合物流服務企業核心業務,將應急物流服務分為應急運輸、應急倉儲、應急配送三種服務類型,避免相互包含重疊,提高使用的便利性。
2.能力等級。每種類型的服務能力都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最高,依次降低。
(三)通用要求
這部分是對提供應急物流服務的企業的通用性要求、普遍性要求、共性要求。為了避免各服務類型評估指標的重復,單列出來作為一章。
1.對于通用要求和評估指標中的某類某級要求,企業須同時滿足,可以參評一類,也可以參評多類;企業可以用一級公司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用二級、三級公司等各業務板塊以及區域公司等各自進行評估。
2.在實際評估工作中,企業可根據各自主營業務,相關政府部門可根據各自職能分工、權限范圍、應急保障需要等實際,靈活自主選擇評估哪些類服務,遴選運用哪些個級別。
(四)評估指標
1.應急運輸服務能力評估指標(共10項)。
——應急運輸運營
1)應急運輸預案制訂;2)應急培訓;3)應急運輸演練;4)應急運輸服務業績;5)應急響應時間(min)。
——應急物資包裝與標識
6)應急物資標識制作能力;7)應急物資信息化識讀能力。
——應急運輸裝備
8)應急24h內可投入中重型運輸車(輛)或總載重量(t);9)應急24h內可投入冷藏(凍)車(輛)或總載重量(t)。
——應急運輸裝備
10)應急24h內可投入大型特型笨重物件運輸車a(輛)或總載重量(t)
其中第9項“適用于冷鏈運輸服務”、第10項“適用于大件運輸服務”為選擇性指標,可依據企業主營業務選擇一項進行評估。
2.應急倉儲服務能力評價指標(共16項)。
——應急倉儲運營
1)應急倉儲預案制訂;2)應急培訓;3)應急倉儲演練;4)應急倉儲服務業績;5)應急響應時間(min)。
——應急倉儲設施
6)應急24h或48h內可投入自有及租用倉儲面積(m2);7)應急可投入收發作業區面積a(m2);8)常備或臨時可快速改建的直升機停機坪機位b(個);9)與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間的連接線的公路等級和長度(km);10)與鐵路裝卸點間的連接線的公路等級和長度(km)。
——應急倉儲及裝卸作業
11)機械化作業程度c(%);12)應急出庫效率d(m3/h);13)應急入庫效率e(m3/h)。
其中第9項“適用于主要依托公路物流的倉儲服務”、第10項“適用于主要依托鐵路物流的倉儲服務”為選擇性指標,可依據企業主營業務選擇一項進行評估。
3.應急配送服務能力評價指標(共13項)。
——應急配送運營
1)應急配送預案制訂;2)應急培訓;3)應急配送演練;4)應急配送服務業績;5)應急響應時間(min)。
——應急物資包裝與標識
6)應急物資投送包裝a能力;7)應急物資標識制作能力;8)應急物資信息化識讀能力。
——應急物資配送
9)應急物資集貨作業能力b(噸/天);10)應急物資配送作業能力(噸/天);11)應急24h內可投入配送汽車c(輛)或總載重(t);4)應急24h內可投入末端配送車c數量(輛);12)路徑優化能力(智能調度能力)。
其中,第11項“適用于城市配送服務”、第12項“適用于末端配送服務”為選擇性指標,可依據企業主營業務選擇一項進行評估。
四、標準實施意義
本標準對企業應急物流服務能力進行分類、分級評估。標準的實施,將對于提升企業應急服務服務能力、建立健全社會應急物流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為各級政府部門根據機構層級、職能分工和管轄范圍,以及應急保障實際對企業相應資質的需要,遴選相關業務領域的企業參與應急物流保障任務,提供基本技術支撐和選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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