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今日公布《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草案中新增快遞“經營主體”一章,加強了對經營主體規范。
草案稱,國家對快遞業務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未經郵政管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企業從事快遞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許可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通過合同方式委托他者經營;快遞企業進行合并、分立的,應當在合并、分立協議簽訂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同時修訂草案在第三章“快遞服務”中,加入了“面簽”規定,稱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同時新增了其它保障服務質量、維護用戶權益的事項,例如規定企業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快件(郵件)的投遞、信息公示、報價承諾等相關內容。
修訂草案原文: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快遞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第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五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在上級郵政管理機構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規范快遞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七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快遞市場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快件(郵件)寄遞安全與信息安全。
第八條快遞行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九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相關運輸管理法規,接受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主體
第十條國家對快遞業務實行經營許可制度。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在經營許可范圍內從事快遞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許可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本辦法所指經營許可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是指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業務范圍核定到攬收、分揀、投遞環節,運輸環節由郵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地域范圍核定到市、地、州、盟。
第十二條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不得將快遞業務以合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形式承包、委托給其他無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委托給個人經營。
第十三條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憑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到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到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載明的股權關系、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地域發生變更的,或者增設、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報郵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持變更后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快遞企業進行合并、分立的,應當在合并、分立協議簽訂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合并、分立協議;
(三)上一年度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書。
合并、分立后的企業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應當報郵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快遞業務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商業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以商業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網絡、運輸和中轉等支撐服務。特許人應向社會發布真實、準確、完整的特許經營活動信息,公布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被特許人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在特許人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上述企業的快遞經營活動發生暫停的,特許人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登記尚未投遞的快件(郵件),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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