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幾萬元的貴重物品被快遞方弄丟了,對方以未保值為由,只賠償3倍的運費……從今年3月1日起,再發生類似的糾紛將不再按此標準賠償,而將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賠償,與此同時,僅實施了三年多的2008年版《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將于今年3月1日起廢止。昨天,遼寧省消協維權專員何民對新《辦法》進行了解讀。
關鍵詞:野蠻分揀
最高處3萬元罰款
“快遞來的皮鞋收到了,但原本堅挺有形的鞋尖卻塌了下去,后來才知道,皮鞋是快遞企業在分揀的過程中野蠻用力造成的。”沈陽市民孫女士曾投訴稱,快遞企業以人少活多為理由,經常野蠻分揀,本來得小心輕放的物品,在那里卻根本沒有被好好保護。記者了解到,快遞企業野蠻分揀一直飽受消費者詬病,但卻沒有法律法規對快遞企業的這種行為進行約束和規范。
新《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郵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范操作,并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絡,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否則將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新《辦法》首次對快遞企業的野蠻分揀做出嚴厲的規定,一定會對規范快遞企業的分揀形成較好的約束。而對如何界定野蠻分揀,快遞服務國家標準有詳細規定——離擺放快件的接觸面之間的距離不應超過30厘米,易碎品不應超過10厘米。
關鍵詞:丟失賠償
不受“資費三倍”的限制
“通過快遞郵的價值1.5萬元的鹿茸粉,最后被快遞弄丟了,快遞方卻只賠償郵費的5倍,即50元,這合理嗎?”沈陽消費者杜女士對舊的賠償標準提出質疑。在近兩年遼寧省消協接到的關于快遞糾紛的投訴中,九成以上都是對丟失物品賠償標準感到不滿并產生質疑。許多消費者認為,快遞企業對丟失物品的賠償標準有“霸王條款”之嫌,嚴重地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新《辦法》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解讀:原來快遞公司對丟失快件的賠償主要依據《郵政法》47條和59條,一般賠償消費者資費的3-5倍。但快件不是郵件,并不應該適用《郵政法》,從一定意義上來講,適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現了錯誤。而新《辦法》實際上卻明確了賠償額度不受“資費三倍”的限制,而是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于損失賠償的規定。未保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沒有約定的但有保價的按照保價辦,沒有約定也沒有保價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逗贤ā芬幎ǎ哼\輸人也就是快遞企業對運輸的快件有保管責任,如果運輸過程中貨物有損毀,快遞公司要與消費者按照約定給予賠償,如果沒有約定的話要給予市價賠償,即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在這個過程中,快遞丟失物品的價值是多少,將由消費者舉證,證明它們實際價值。
關鍵詞:驗貨簽收
外包有破損要先驗貨
“快件到了,看外包裝也沒破損,就簽了字,沒想到打開后卻發現原本郵的手機變成了磚頭。找到快遞企業,但快遞企業卻以我已簽字為由拒絕賠償。”
而快遞公司的派件員也感到委屈,“每天都要送大量的快件,如果消費者每個都要開箱驗貨,得耽誤多少時間?而一旦消費者驗完貨卻不收,我們咋向公司證明清白?”
新《辦法》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郵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郵件)注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網絡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用戶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郵件),企業應當與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確投遞驗收的權利義務,并提供符合約定的驗收服務,驗收無異議后,由收件人簽字確認。
解讀:按照新《辦法》規定,一般來說,如果外包裝沒有破損的話,消費者應該確認;外包裝有破損的、易破碎的,快遞公司有提示的責任,應該先驗貨再簽字。
關鍵詞:信息泄漏
最輕也會處5000元罰款
無緣無故總是收到商家的騷擾短信,原來這都是曾經在快遞單上留下手機號惹的禍。何民表示,一些不良快遞企業將用戶個人信息,尤其是手機號碼和地址進行打包向外出售,給消費者造成巨大困擾。
新《辦法》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快遞人員不得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若快遞從業人員有泄漏客戶信息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快遞公司對消費者信息有保密的責任,不能擅自泄漏消費者信息,也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快遞沒有任何聯系的信息。新《辦法》對泄漏個人信息的行為做了嚴厲的處罰,在一定程度上將保護消費者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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