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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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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2014年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核查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3-04 10:37:48 交通運輸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各中央航運企業集團,各直屬打撈局:

為加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全面掌握行業發展情況,促進水運業健康、有序發展,部決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在全國集中開展2014年國內水路運輸業及水路運輸輔助業核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3年核查情況

根據各省(區、市)上報數據,2013年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共核查水路運輸企業6931家,核查率為96%;核查水路運輸輔助企業5375家,核查率93%;核查個體運輸經營者23392戶,核查率91%。在核查的經營者中,水路運輸企業核查通過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過率分別為93.6%、4.1%和2.3%;水路運輸輔助企業核查通過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過率分別為94%、1.3%和4.7%;個體運輸經營者核查通過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過率分別為99%、0.6%和0.4%。共核查營運船舶151600艘/11039萬總噸,核查率為97.2%。截至2012年底,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總艘數、總噸位較2011年底分別減少3.1%和增加9.1%。

二、2014年核查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核查標準。

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25號)制定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號)、《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將于2014年3月1日起實施。對在2014年3月1日后取得經營許可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應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上述兩個規定進行核查。

在上述兩個規定實施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的水路運輸經營者的自有船舶運力規模、專職海務機務人員數量仍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2號)要求的標準核查。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配備的高級船員中,直接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的比例需要統計,但暫不作為核查要求。

(二)核查對象。

核查對象為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務經營者,包括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船舶代理業務、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等經營者及運輸船舶。

(三)核查內容。 

1.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保持情況;

2.運輸船舶的經營資格條件和相關證書有效性;

3.2013年度經營者及其經營、管理的船舶的生產經營狀況、市場經營行為以及違規違章記錄;

4.了解、收集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

(四)核查工作流程。

1.經營者(含中央航運企業、部直屬打撈局及其所屬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年度核查報告書》(附件1),《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副本)、專職管理人員與高級船員配備情況證明材料、《船舶營業運輸證》等材料;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還應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證明材料。其中《年度核查報告書》除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的紙質材料外,還應同時提交電子版。

水路運輸經營者提交《船舶營業運輸證》核查期間,負責核查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可為其發放有效期不超過30天的《待理證》。

2.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經營者(含中央航運企業、部屬各打撈局及其所屬企業)上門核查。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對核查情況進行現場抽查(抽查率原則上不得低于10%),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及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視情況參加抽查。

3.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核查的經營者出具核查意見。

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在《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副本)上簽署審驗記錄并加蓋年審章,為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的船舶發放《船舶年審合格證》。審核記錄和《船舶年審合格證》的有效期統一注明“至2015年4月30日止”。 對不符合規定的經營資質條件的,應當加注未通過年審的審核記錄,并按照規定書面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不合格的水運運輸經營者,報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按規定撤銷其經營許可。對核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五)核查結果匯總報送。

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認真統計轄區內經營者及運輸船舶的相關信息,做好本地區《轄區內經營者情況匯總表》(附件3)、《轄區內所屬營運船舶情況匯總表》(附件4)和《年度核查情況匯總表》(附件5)的匯總工作。

各省(區、市)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應將本省核查工作總結、上述匯總表于2014年6月30日前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中央航運企業和部直屬打撈局及其所屬企業的核查匯總表直接報送部水運局。

上述材料除以書面形式報送外,還應一并將從事國內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舶運輸的水路運輸業經營者的《年度核查報告書》電子版(每個經營者需建立一個獨立的電子文檔)以光盤或電子郵件(Email:sysgnc@mot.gov.cn)方式于2014年6月30日前報送。對未通過年度核查限期整改的經營者整改情況及處理結果,應于2014年9月30日前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長江、珠江水系各有關省(區、市)應將長江、珠江水系的上述材料分別報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六)工作要求。

1.年度核查是國內航運市場監管的重要方式之一,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周密組織。在核查中應加強服務,提高工作效率,嚴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涉及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漏。

2.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通過年度核查,做好經營者、船舶等基礎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負責核查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本次年度核查工作中,應對全國水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中經營者及其經營、管理的船舶的信息逐一核對并補充完善。

3.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年度核查檔案,并結合日常監督檢查記錄,對經營者的資質、安全生產、市場經營行為等進行綜合評估,確定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并加強日常監管和核查。

4.年度核查工作結束后,部將對各省(區、市)級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核查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按本通知要求開展年度核查工作和未及時上報相關統計信息的管理部門及核查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部水運局聯系人:張同戌,聯系電話:010-65292744,傳真:010-65292675。

附件:1.年度核查報告書

2.《年度核查報告書》填寫說明

3.轄區內經營者情況匯總表

4.轄區內所屬營運船舶情況匯總表

5.年度核查情況匯總表 

交通運輸部

2014年2月25日

抄送:工商總局,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港航(航運、航務、運輸)管理局(處),中國船東協會,中國船級社,各直屬海事局,部政法司、海事局、救撈局,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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