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 與信息安全,保障郵政行業安全生產,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促進郵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管理、經營和使用郵政 服務、快遞業務及與此相關的安全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 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環境保護理念,保障寄遞渠道暢 通和郵件、快件寄遞安全,確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產安 全和郵政行業從業人員人身安全。
第四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郵政行業安全 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 轄區的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為郵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健全郵政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管 理的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權益。 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應當對使用本商標、字號 或者快遞運單的企業的安全保障實行統一管理,制定實名收 寄、收寄驗視、過機安檢等安全管理制度,監督使用本商標、 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的企業落實國家關于郵政行業安全管理 的規定。
第七條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寄 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利用郵件、快件危害國家 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 除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對郵件、快件進行檢查外,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他人郵件、 快件,不得損毀郵政與快遞服務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與快遞服 務設施的正常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郵政管理部 門實施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通信與信息安全
第九條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證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外,郵 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郵件、快件時, 應當對用戶身份進 行查驗,并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寄遞詳情單上記錄除姓 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用戶拒絕 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郵政企業、快遞企 業不得收寄。
第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交寄物品,檢查是否屬于國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 遞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 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并作出驗視標識。
依照國家規定需要用戶提供有關書面憑證的,前述企業應當要求用戶提供憑證原件,核對無誤后,方可收寄。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用戶 交寄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 的郵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 運輸、投遞。
對其中依法需要沒收或者銷毀的物品或者可能涉及違 法犯罪的物品,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調查處理。
對已經收寄的不需要沒收、銷毀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處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與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聯系,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 方企業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并對經過安全檢查的郵 件、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委托第三 方企業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對郵件、 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并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接受用戶委托,長期、 批量提供寄遞服務的,應當與其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 安全保障義務。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采取與用戶簽訂安全協議方式收寄郵件、快件的,應當一次性查驗用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相關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與郵政管理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書并報備安全協議,征求有關部門同意后,可以對協議用戶交寄的大宗郵件、快件,采取特定方式安全檢查。對協議用戶交寄的航空和高鐵郵件、快件,寄往重點地區域、重大活動所在地和國際、港澳臺的郵件、快件,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有明確要求的,必須全面安全檢查。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企業用戶的經營范圍進行審查,發現企業用戶生產、銷售的主要產品屬于禁止寄遞物品的,不得為其提供協議服務。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郵件、快件營業 場所、處理場所、智能快件箱等區域配備視頻監控設備。
監控設備應當全天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圖像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十天,其中營業場所交寄、接收、驗視、安檢、提取區域和放置智能快件箱區域的圖像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九十天,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報送。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 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其自建 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 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采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并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四)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保護用戶的信息安 全和通信秘密,確保所掌握的用戶信息不被竊取、泄露。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詳情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采取技術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寄遞詳情單。
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用戶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用戶身份信息以及用戶使用郵政 服務、快遞業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但公安機 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除外。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丟失等情況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章 生產安全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生 產安全。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 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 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 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 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 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 錄在案。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 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五)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落實崗前培訓和日 常培訓制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保證從業人員具備與本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處置技能,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置措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或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或實習學生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快遞企業開辦末端網點的,應當對末端網點的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 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郵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使用環保材料對郵件、快件進行包裝。
郵件、快件塑料包裝袋、普通膠帶中的鉛、汞、鎘、鉻總量以及郵件、快件塑料包裝袋中的苯類殘留溶劑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對簽訂安全協議的寄件人提供的郵件、快件封裝用品和膠帶,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安全協議中 與寄件人約定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使用有毒固體廢 物作為郵件、快件填充材料。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郵政、快遞營 業場所設置相應裝置,回收郵件、快件包裝材料,促進包裝 材料的再利用。
支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采取措施減少企業自有車輛的 尾氣排放,鼓勵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提供寄遞服務。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所使用的安全設施設 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 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地和有關 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營業場所、處理場 地、員工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 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出口。
前款所列人員密集場所及用于存放物品的臨時場地和庫房應當按規定設置防火、防觸電等安全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郵政匯兌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郵件處理中心、快件分撥中心,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 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已經投入生產和 使用的安全設施不符合安全防護標準和要求的,郵政企業、 快遞企業應當予以更換或者改建。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 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工傷保險 和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營造安全的 工作環境,保障從業人員職業健康安全。
鼓勵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四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以及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建立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等工作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預防、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省級 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 家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 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郵政行業應急管理的實際,對郵 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合法性、科學性、可行性進行評估,適時修訂。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更新,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第三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 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更新。應急救援 預案應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按照有關機關的要求組 織演練。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應急 救援隊伍,滿足突發事件預防與處置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調集 和征用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人員、物資及車輛、場地和相 關設備,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 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等,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根據事件類型及 分級,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 預案》要求,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發生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 機構和負有相關職責的公安、國家安全、應急管理等部門, 同時對事件進行先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第三十七條事故災害發生后,發生事故的郵政企業、 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下 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依法采取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處置郵政行業突發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對有違法行為的責任人作出處理。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權的,應當聯合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安全運行 的監測預警,建立信息管理體系,收集、分析與郵政行業安 全運行有關的各類信息。
第四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 規定的項目收集、統計、分析運營信息,確保有關數據的真實、完整,并按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為接入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預留相應的數據接口,并按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 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產制度、應急制度以及企業防范安全 風險、規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等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和 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的安 全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 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 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實施 行政處罰。受委托的組織不得將接受委托的職權再行委托其 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第四十三條 郵政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 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 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 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發現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存 在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郵政行業安全的, 應當對其調查。
第四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郵政管理部 門、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為監督檢查人員提供相應的便利條件。
第四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建立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并將其納入行業信用管理。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行業內通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安全監管有關規定、發生安全事件以及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情況。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交寄國家禁 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交寄國家禁止出境或者限制 出境的國際寄遞物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處罰。 給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造成損害 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 規定,未按要求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由郵政管理 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對其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下的 罰款。
第四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 規定,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 定,未履行保護用戶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義務的,由郵政管 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六條、《快遞 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四十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有關數據、信息的, 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 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 四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上崗作業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按要求組織演練的。
第五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五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 條第二款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塑料包裝袋、普通膠帶的, 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 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 條規定,未在安全協議中約定封裝用品和膠帶安全標準的, 由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 條規定,使用有毒固體廢物作為郵件、快件填充材料造成嚴 重危害后果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 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 五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 條規定,拒絕、阻礙安全監督檢查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郵政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 百零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監督管理工 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國家關于機要通信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 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于2011 年1 月4 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1 年第2 號公布,2013 年4 月12 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3 年第6 號修改的《郵政行 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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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