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頒布《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便于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根據國辦有關通知要求,結合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需要,我部于2021年組織開展了“與行政處罰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罰款規定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相應修改。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適當降低罰款額度,明確處罰對象。
為切實保障貨車司機等交通運輸從業人員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道路運輸營商環境,一是適當降低有關道路運輸經營者、監控平臺等違規行為的罰款額度,進一步減輕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負擔;二是刪除了在實踐中因違法行為較難界定,執法矛盾較多的條款;三是對于處罰對象不夠明晰的條款予以明確。(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
(二)刪除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相關內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道路運輸營商環境,2019年12月,我部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9〕101號),決定廢止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制度。為落實上述改革要求,此次修訂相應刪除了《辦法》中有關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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