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當競爭法1月1號實施,電商刷單罰款高達200萬?
發布時間:2017-12-26 11:05:10 希鷗網

自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到今年為止,《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24年沒有修訂了,這種情況實屬罕見。在過去的這二十幾年里,中國經濟發展迅速,尤其是互聯網的發展帶來了許多新的不正當競爭形態。終于,在上個月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投票通過了修訂,并將于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主要修改內容:
一. 商業秘密的保護
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這樣寫道: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舊版為“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重新定義了商業秘密。短短的六個字就把握住了商業秘密的核心,之前諸如客戶名單、技術研發中的實驗數據等等關于是否有實用性、是否能帶來經濟利益總是充滿爭議,不過在修改之后問題就好解決多了。
在第九條規定: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紅色為新增的內容)
與舊法相比,擴大了侵犯商業秘密的群體范圍。
在第二十一條中,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舊版為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大大提升了處罰的金額,上限由原先的二十萬提升到了三百萬。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紅色為新增的內容)
執法人員泄露商業秘密也將受到制裁。在以往的商業秘密案件中,除了舉證困難、審理困難,還存在著二次泄密的問題。在審理及執法過程中,能接觸商業秘密的不僅有原被告當事人,還可能有雙方的律師、執法人員等,可能為了保護一個秘密結果泄露出了更多的商業秘密。
這就導致了即使出現了泄露商業秘密的情況,企業也不愿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經過這次的修訂,無論是懲罰力度還是懲罰范圍都有加強,違法成本提高的同時對于心懷不軌者也起到了威懾作用。
二. 混淆行為的細化
新法第六條如下: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其中,紅色部分為新增或修改的部分,很明顯新法對于混淆行為進行了全盤的細化,并且填補了互聯網相關板塊。你一定聽說過模仿康師傅的康帥傅,模仿雪碧的雷碧之類讓人啼笑皆非的產品。
但是現在,只要對方“足以引人誤認”,并且我方在相關領域有一定的影響,那對方就只能乖乖認罰。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紅色為修改部分,原先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于傍大牌的混淆行為產品的懲罰金額也有所提升。
三.嚴懲刷單等虛假宣傳
新發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原版為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舊法主要是對于功能用途等方面的規定,而新版則擴大了虛假宣傳的邊際,并將虛假交易,也就是刷單之類的行為放進了虛假宣傳的范疇。
根據新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舊法為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刷單等虛假宣傳的罰款上限提升了十倍,達到了兩百萬。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無論是淘寶購物,亦或是訂旅館基本上都是參考前人的評價來做出選擇。也因此滋生了大量刷好評的需求,甚至形成了產業。網上有大量的刷單平臺,商家可以在其中下單,然后刷單客們就可以接任務并完成。但是從明年開始,刷單就要面臨著二十萬以上的巨額罰款,相信網絡的銷售環境會好很多。
上個月央視曝光麗江客棧“刷單”事件后,引起熱議。事件發生在麗江,許多旅店的實際情況與美團的圖文極為不符,如果不參加旅店推薦的旅游項目,第二天就會以已經滿房為由不予續房,并且結賬時要求當面好評,如果給了差評就會電話轟炸要求刪除差評。這種明目張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再一次把美團推到了風尖浪口。
事實上美團作死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比如今年八月在浙江金華地區,以“合作承諾書”的方式,脅迫進入其外賣平臺的商家,不得再進入其他外賣平臺的行為,被金華市市場監管局以限制競爭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合計罰沒52.6萬元。不過相信新法實施后,面對高額的罰款,美團一定會收斂很多,否則就是跟錢過不去了。
四. 補全了互聯網領域的空白
除了上文提到的,在混淆行為的定義中增加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還增加了以下內容。
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彈窗廣告、自動跳轉網站都是大家非常反感的,還有諸如一些軟件會強制捆綁安裝其它軟件,這都屬于侵犯權益的行為,過去我們只能忍了。但是新法的出臺將有效解決我們面臨的這些問題。
奇虎360與騰訊間的糾葛由來已久,被業界形象地稱為3Q大戰。雖然大戰已經落下帷幕,但是小摩擦依然不斷。可以說3Q大戰就是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的典型,不過在新出爐的新法面前,大佬們只能偃武息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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