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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賣員、網約貨車司機權益 最高法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相關案例

發布時間:2025-04-30 10:30:49 中國新聞網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在“五一”國際勞動節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圍繞網約貨車領域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認定標準,聚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受到損害和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依法妥善保護勞動者、受害者、企業等各方權益,促推平臺企業、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本批案例著力明晰以下內容:

第一,參照適用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認定標準,案例1“某運輸公司訴楊某勞動爭議案”明確,企業與網約貨車司機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系,依法保障網約貨車司機享受勞動權益。

第二,依法審理涉新就業形態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案例2“某餐飲配送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明確,認定是否屬于相關責任保險中約定的“業務有關工作”,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的具體理賠情形,結合法律規定、企業經營范圍、勞動者從業類型、從事有關行為對于完成業務工作的必要性及是否受企業指派等因素綜合考量。鼓勵企業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保障遭受職業傷害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及因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造成損害的第三人,及時獲得救濟,分散企業風險,推動新業態經濟健康規范發展。

第三,妥善審理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受到損害案件,案例3“馮某訴某物業公司身體權糾紛案”,強調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當充分考慮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的制度功能,確保案件處理結果與有關試點制度安排相向而行。依法支持勞動者關于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請求,明確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勞動者獲得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待遇而免除或者減輕,筑牢職業安全“防護網”。

第四,妥善審理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案件,案例4“陳某訴張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明確受害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保險法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受害方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條件已成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保險公司直接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賠償金不足部分,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一款請求指派工作任務的企業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企業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致人損害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無關的除外。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持續堅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和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互促共進理念,加強對涉新就業形態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導,推動出臺有關司法解釋,做深做實定分止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1 企業與網約貨車司機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某運輸公司訴楊某勞動爭議案

案例2 是否屬于新就業形態相關責任保險中的“業務有關工作”,應當依據具體理賠情形,結合相關行為對于完成業務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綜合審查認定——某餐飲配送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3 勞動者獲得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后,有權請求第三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馮某訴某物業公司身體權糾紛案

案例4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相關商業保險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權責任糾紛中一并向保險人主張賠付——陳某訴張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1

企業與網約貨車司機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某運輸公司訴楊某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楊某在某運輸公司從事混凝土運輸工作,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楊某入職后先通過微信群接受某運輸公司派單,后在某平臺注冊賬號綁定該公司,由該公司審批通過之后,通過平臺接受該公司派單。某運輸公司根據接單數、運輸量、是否超時、有無罰款等按月向楊某支付運費報酬。楊某與某運輸公司產生爭議,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勞動仲裁裁決楊某與某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運輸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楊某與某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運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某運輸公司與楊某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據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法律關系。而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支配性勞動管理。本案中,其一,某運輸公司確認楊某在某平臺注冊的賬號須選擇該公司綁定,并經公司審批。楊某在工作過程中需要服從某運輸公司安排,某運輸公司存在對楊某進行扣罰等勞動管理行為。楊某對運輸任務、運輸價格均不具有自主決定權。其二,某運輸公司與楊某按月結算工資,某運輸公司確認楊某基本每天都有接單,相關運輸收入構成楊某主要經濟來源。其三,楊某從事的是混凝土運輸工作,屬于某運輸公司的業務組成。綜上,某運輸公司與楊某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互聯網平臺及數字技術要素的加入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傳統勞動管理方式,但未改變勞動管理的性質。參照指導性案例237號“郎溪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訴徐某申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裁判要點,支配性勞動管理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如何判斷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可以參照指導性案例237號“郎溪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訴徐某申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指導性案例238號“圣某歡訴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法發〔2022〕36號)第7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等作出認定。故此,認定企業與網約貨車司機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當根據用工事實進行實質審查,綜合考量企業是否通過制定獎懲規則等對司機進行勞動管理,司機能否自主決定運輸任務、運輸價格,勞動報酬是否構成司機主要收入來源,司機從事的運輸工作是否屬于企業業務有機組成部分等要素,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依法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案例2

是否屬于新就業形態相關責任保險中的“業務有關工作”,應當依據具體理賠情形,結合相關行為對于完成業務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綜合審查認定——某餐飲配送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餐飲配送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為某餐飲配送公司,保險金額(每人限額)65萬元,雇員工種為外賣騎手,雇員1人“闞某”。保單“特別約定”欄載明,本保單附加個人第三者責任:承保對被雇傭人員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業務有關工作時,由于意外或者疏忽,造成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以外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直接實際損失,保障限額40萬元。闞某經某餐飲配送公司指派,駕駛電動自行車前往公司定點醫院辦理健康證明,途中與錢某發生碰撞,致錢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闞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錢某無責。某餐飲配送公司實際賠償錢某7.1萬元后,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認為,該交通事故未發生在闞某送餐途中,辦理健康證明不屬于從事“被保險人業務有關工作”,該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拒絕賠償。某餐飲配送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7.1萬元。

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某餐飲配送公司保險金7.1萬元。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案涉保險事故是否屬于雇主責任險附加個人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即外賣騎手闞某辦理健康證明是否屬于保單“特別約定”載明的從事“被保險人業務有關工作”。認定“被保險人業務有關工作”,應當結合被保險人經營范圍、勞動者工種、所從事有關工作對于其完成業務工作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受企業指派等因素綜合考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因此,健康證明是包括餐飲外賣配送人員在內的餐飲工作人員必須辦理的證件,是否辦理健康證明與外賣騎手主要工作緊密相關,直接影響其后續能否實施接單配送行為。另外,本案中闞某前往定點醫院辦證亦是受某餐飲配送公司指派。因此,闞某辦理健康證明應當屬于從事與某餐飲配送公司業務有關工作,在此過程中發生的致人損害事故屬于案涉附加個人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單約定賠付某餐飲配送公司保險金。

典型意義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相對靈活,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屬于相關責任保險中約定的“業務有關工作”,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的具體理賠情形,結合法律規定、企業經營范圍、勞動者從業類型、從事有關行為對于完成業務工作的必要性及是否受企業指派等因素綜合考量。設置雇主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保險,目的是分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和致第三人損害風險,保障勞動者、受害人權益。不論勞動者與企業是否建立勞動關系,企業是否參加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均鼓勵企業通過購買雇主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保險,保障遭受職業傷害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及因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造成損害的第三人,及時獲得醫療救治或者經濟補償等,分散平臺企業和平臺用工合作企業風險,推動新業態經濟健康規范發展。

案例3

勞動者獲得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后,有權請求第三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馮某訴某物業公司身體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外賣騎手馮某騎行電動自行車進入上海市某小區時,左手持手機放在車把上,通過進出口處被正在關閉的電動門撞及車輛后部,倒地受傷,經醫院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等。事發后,經某企業服務外包公司申請,上海市某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作出職業傷害確認結論書,載明:馮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上海市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職業傷害確認范圍,現予以確認為職業傷害。馮某傷情經上海市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十級。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馮某鑒定檢測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某保險公司向馮某支付,摘要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此后,馮某訴至法院,要求該小區物業公司賠償殘疾賠償金等。

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殘疾賠償金等;某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某物業公司在操作電動門時未能為馮某安全通過留下足夠時間,致馮某通過時受傷,對損害發生承擔主要責任,馮某自身存在未安全操控電動車的行為,對損害發生承擔次要責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十部門《關于開展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的通知》及《上海市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實施辦法》等規定,馮某系提供外賣配送勞動并獲得報酬的新就業形態人員,其在工作期間受傷,被認定屬于職業傷害。職業傷害保障具有社會保險性質,而某物業公司的侵權責任,屬于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范疇,該兩種制度的特點和功能不同。馮某已獲得的職業傷害保障待遇賠償項目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鑒定檢測費,系其基于該市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因職業傷害致殘程度十級所獲得的賠償;馮某提起訴訟向侵權人主張殘疾賠償金等,該項侵權賠償責任不因馮某已獲得職業傷害保障待遇而減輕或者免除。綜上,依法判定某物業公司承擔馮某損害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馮某自行承擔。

典型意義

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勞動者權益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平臺企業經營風險有效分散,凸顯社會保險制度的兜底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健全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下一步,將推動健全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擴大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范圍,進一步保障“職有所安”。處理涉及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待遇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損害賠償案件時,應當充分考慮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的制度功能,案件處理結果應當與有關試點制度安排相向而行。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參加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統籌的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受到損害的,按相關職業傷害保障試點規定處理;因企業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損害,勞動者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體賠償項目上,本案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殘疾賠償金,屬于涉及身體、健康、生命權益等受到損害無法用金錢衡量的賠償項目,不能以受害人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減輕或者免除第三人應承擔的殘疾賠償金。

案例4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相關商業保險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權責任糾紛中一并向保險人主張賠付——陳某訴張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經授權在特定區域內經營某訂餐平臺的即時配送業務。張某經某物流公司同意注冊為某訂餐平臺的騎手,接受該物流公司指派的訂單配送任務,并由該公司發放工資。某物流公司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險,含“配送人員意外險及個人責任保險”,雇員名稱為張某。張某通過某訂餐平臺接單,駕駛電動自行車送餐途中,與陳某發生碰撞致陳某骨折。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

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陳某保險金,不足部分由某物流公司賠付。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某物流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險所包括的“個人責任保險”,保障范圍是騎手造成的第三者損失,以騎手或其用工單位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屬于明確的財產保險中責任保險類別。依據前述規定,保險人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從減輕各方當事人訴累、發揮保險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功能考慮,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直接向陳某賠償保險金。

關于保險賠償金不足部分的賠償義務主體。根據張某在某訂餐平臺的騎手基礎檔案信息載明其所在的“代理商”為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向張某發放工資等事實,應當認定張某接受某物流公司勞動管理,交通事故發生時張某系執行某物流公司工作任務;某物流公司對保險賠償金不足部分向陳某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外賣騎手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第三者損害,企業購買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保險法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受害方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條件已成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保險公司直接承擔賠償責任,以更好發揮保險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功能,及時有效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保險賠償金不足部分,受害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一款,請求指派工作任務的企業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企業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致人損害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無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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