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2-26 09:44:17 國家郵政局

為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加強快遞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及《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國家郵政局制定了《快遞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經2017年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7年12月27日印發施行。現將有關情況作一介紹,以利于學習貫徹。
一、制定的必要性
開展快遞業信用體系建設,是快遞市場健康發展的應有之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體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原則的指引下,近年來,郵政管理部門積極作為,加強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快遞市場活力不斷迸發,在擴大就業、拉動消費、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增強國民經濟競爭力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與此同時,作為快遞市場治理必然內容的信用管理卻存在短板。表現在:行業誠信意識不足;信用體系不完善;信用評價標準不統一;信用信息采集尚未體系化;統一規范的信用檔案有待建立;誠實守信的行業文化和風氣尚需強化;守信獎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欠缺等。存在企業間對快件損失賠償推諉扯皮、快遞員分揀作業不規范等現象,甚至發生非法提供用戶信息、員工盜竊快件內件等事件,既嚴重損害了行業形象,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對行業長遠健康發展造成了嚴重不利影響。
依法推進快遞業信用體系建設,是整頓和規范快遞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完善郵政市場監管工作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舉措,也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和諧消費關系的有力手段。制定《快遞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中具有先導性、實踐性的地位與作用,通過《辦法》明確行業信用建設的基本原則、工作內容、程序方法,將為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確保該項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二、起草和征求意見情況
(一)起草經過
國家郵政局認真學習了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將快遞業信用體系建設放在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大背景下,研究做好頂層設計,力爭在宏觀上正確定位,在微觀上構建具有一定前瞻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2015年,啟動開展相關研究工作,先后到江蘇、廣東等地開展實地調研,多次研究討論,起草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2016年,選取天津、內蒙古、吉林、湖北、河南、浙江、陜西七省(區、市)開展快遞業信用體系建設試點,結合《辦法》征求意見稿印發《快遞業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方案》和相關操作指南,將制度安排付諸試點實踐。2017年4月底,召集試點省(區、市)郵政管理部門召開座談會,全面總結試點經驗,結合試點情況對《辦法》草案再次修改完善。
(二)征求意見情況
2015年6月26日,國家郵政局向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書面征求對《辦法》草案的意見。7月7日,召集北京、天津、上海、廣東等省(市)郵政管理局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7月13日,在上海召開經營快遞業務企業征求意見座談會,圓通、申通、中通、匯通、國通、韻達、速爾、優速、快捷總部和順豐、中國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派代表到會并提出意見建議。2016年11月11日,組織天津、內蒙古、河南、浙江等試點省(區、市)郵政管理部門代表在京召開了座談會,就《辦法》再次聽取意見建議。2017年7月19日至8月20日通過國家郵政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草案擬定全過程公開、透明。
國家郵政局對征求到的意見建議匯總梳理,逐條進行了認真分析,大部分予以采納,并對《辦法》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
《快遞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分為6章,共計52條。分別為:總則、信用檔案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評定、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應用、監督管理、附則。
(一)總則
總則部分共計9條,主要規定了制定目的與依據(第一條)、適用范圍(第二條)、快遞業信用信息概念(第三條)、工作原則(第四條)、監管職責(第五條、第六條)、部門協作機制(第七條)、企業主體責任(第八條)、行業自律(第九條)等。
(二)信用檔案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
此章共計10條,主要規定了信用檔案管理權限(第十條),信用代碼(第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信用信息內容(第十二條),采集職權劃分(第十三條),采集途徑(第十四條),企業信用信息采集方式(第十五條),其他信用信息采集方式(第十六條),信用信息變更和撤銷(第十七條)、信用信息異議(第十八條),信用信息處理期限(第十九條)。
(三)信用評定
此章共計6條。主要規定了快遞行業信用評定委員會設立與組成(第二十條),年度評定方案的編制(第二十一條),信用指標分級管理(第二十二條),信用評定方案發布時間(第二十三條)、評定周期(第二十四條)、信用評定分制(第二十五條)。
(四)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應用
共計16條,包括信用評定結果發布(第二十六條)、失信名單公示(第二十七條)、失信名單異議和審查(第二十八條)、信用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條)、披露的信用信息內容(第三十條)、披露的期限(第三十一條)、守信和失信名單公開(第三十二條)、信用信息共享(第三十三條)、信用信息查詢(第三十四條)、守信激勵(第三十五條)、失信或信用異常評優評先限制(第三十六條)、信用異常約束措施(第三十七條)、失信懲戒措施(第三十八條)、信用修復(第三十九條)、修復后懲戒措施解除(第四十條)、信用指數編制(第四十一條)。
(五)監督管理
此章共計7條,主要規定了監管責任(第四十二條),監督檢查措施(第四十三條),企業配合義務(第四十四條),誠信文化建設(第四十五條),聯合機制建設(第四十六條),申報信息義務(第四十七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責任(第四十八條)。
(六)附則
此章共計4條,主要規定了對快遞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第四十九條)、期限以上以下計算(第五十條)、解釋權(第五十一條)、施行日期(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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