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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鵬:轉變監管模式、通過平臺監管個體司機運營環境

發布時間:2019-03-05 09:40:58 中國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網

貨物運輸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基礎性行業,道路運輸在貨物運輸業中占據主導地位。“然而,我國道路運輸行業中特殊的掛靠經營、虛開發票等現象,使得貨車司機飽受亂收費困擾,生存艱難,也使得物流運輸業責任歸屬爭議頻發,偷稅漏稅亂象叢生。”全國人大代表、滿幫集團聯席總裁兼貨車幫CEO羅鵬表示。

針對上述問題,羅鵬在今年的議案中提出建議,轉變監管模式,允許貨車司機通過無車承運平臺便捷、高效、規范地登記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并向其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道運證”),監督其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經營,允許貨車司機享受權利并要求其承擔責任;同時,鼓勵無車承運平臺規范發展,實現通過平臺規管個體司機運營行為,并由無車承運平臺代貨車司機(實際承運人)統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將成為解決上述物流行業痛點、實現物流高效運行的關鍵。

長期痛點:掛靠經營

根據中物聯2018年8月發布的《貨車司機從業狀況調查報告》顯示,貨車司機是道路貨運業的從業主體,截至2017年底,我國道路貨運業從業人員達2089萬人,其中貨車司機占87.7%。

貨車司機中,車輛由自己購買,通過掛靠方式開展自主經營的司機占絕大比例,約占44.37%;車輛由自己購買,開展自主經營的司機占24.45%;車輛完全由公司購買、受雇駕駛、公司經營的司機占比為24.18%。

羅鵬認為,目前貨車司機掛靠經營現象的大量存在,扭曲了正常的運輸經營關系,成為道路貨運行業政府監管、市場規范中的一個重要難題。

掛靠經營是指,個人(“掛靠人”)出資購買貨運車輛,為了取得工商、稅務、貨運經營資格,將個人出資購買的車輛登記在某個具有該等一系列經營資格的運輸企業(“掛靠單位”)名下,并以掛靠單位的名義進行貨物運輸經營,掛靠人向掛靠單位繳納一定的管理或服務費用(“掛靠費”),但實際系由司機個人自行聯系業務、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一種經營方式。

羅鵬表示,掛靠經營模式扭曲了司機個人對其自有車輛原本理應享有的權利,司機個人因必須依賴于掛靠公司的主體資格才能開展貨物運輸業務,而不得不將自行出資購買的車輛登記到掛靠公司名下并受制于掛靠公司,忍受掛靠公司可能提出的種種不合理要求,包括“尋租”“亂收費”等怪象。貨車掛靠費無統一的行業標準,各個掛靠公司往往是自行制定、隨時調整收費標準,而該等掛靠費僅系基于掛靠關系而收取,實際并不會對應有助于司機個體或行業發展的服務或價值,不會對掛靠人進行有效的監督與規范。

羅鵬認為,掛靠經營所造成的問題與矛盾亦越發凸顯,嚴重阻礙了物流業的革新與進步。究其根源,系在于國內運輸業的絕大部分法規政策均系基于經營資質、車輛、司機混于一體的模式所設計,個體司機作為實際經營主體卻無法獨立獲得經營資質,無法就運費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導致物流行業長期存在糾紛頻發、發票虛開等諸多弊端,使得扭曲了商業實質的掛靠經營反倒成了基本業態。

打破政策實操壁壘

近年來,在政策引導下,無車承運業務得以高速發展,為傳統的物流行業注入了活力與生機。

據了解,無車承運是移動互聯網技術與貨運物流行業深度融合的產物,使得貨主企業、物流企業、貨車司機逐步由熟人交易模式走向平臺交易模式,使得我國物流市場結構逐步從封閉、分散走向開放、集中,形成“零而不亂、散而有序”的新業態,大幅促進了物流行業的“降本增效”。

近幾年,國家已經出臺一系列措施,為貨車司機成為真正的獨立經營主體、無車承運平臺切實推動稅收規范化提供了方向性、政策性的支撐。據羅鵬了解,全國性的無車承運平臺有意愿、有能力幫助個體司機完成工商/稅務登記、工商年檢、稅務申報以及辦理道運證等工作,同時也能夠協助監管部門更好地對如此龐大的司機群體進行集中管理。

不過,羅鵬指出,由于與目前的監管實踐存在一定差異,上述部分政策在落地的過程中,還存在諸多操作層面的困難需要突破。

對此,羅鵬提出建議推動政策落地實操,解決具體問題:

(1)解決個體司機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問題。依據政策,個體司機申請注冊為個體工商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且門檻相對較低,比較容易實現,唯一的難點在于如何簡化流程與手續,便于無車承運平臺與監管部門對接,統一、高效地辦理個體司機的個體工商戶的工商和稅務登記,以及后續的年檢、申報等工作。

(2)解決個體司機工商登記后辦理道運證問題。在既往的實踐中,絕大部分的道路運輸主管部門出于考慮到司機承擔風險的能力低,以及司機數量眾多不便于監管的角度,不向個體司機頒發道運證。去年,交通運輸部為推動及配合無車承運業務的發展,已經要求各地交通廳不要為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申請道運證制造障礙。

但目前的現實問題是,個體司機數量多但高度分散,無法獨立辦理法定的手續,而以平臺自身的資源也不可能在全國各地代眾多的個體司機辦理道運證。而在目前的監管實踐中,對于道路運輸車輛實行的是屬地管理,即每個地方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只負責本地車牌號的道運證發放。如果想真正實現平臺代司機辦理道運證,從而使得無車承運業務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真正得到解決,必須在這一點上有所突破。

(3)個體司機辦理工商/稅務登記、道運證后,由無車承運平臺為個體司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滿幫集團在貴州試行代理平臺上的個體司機在貴州統一辦理個體工商戶的工商和稅務登記為例,在實現統一為個體司機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及道運證的基礎上,建議貴州省稅務局能夠批準一個長期有效的整體方案,允許滿幫集團代平臺上的個體司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合規、高效開票全面進行系統上的對接,提供充分的政策性支持與資源性支持,解決無車承運的關鍵痛點,大幅提高物流行業依法納稅的規范程度。

羅鵬認為,如果以上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及辦理道運證的問題都能夠得到解決,無車承運平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也迎刃而解,則滿幫集團作為全國領先的無車承運平臺將有機會真正地在符合商業邏輯的情況下,將無車承運業務做大做強,同時也能成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集中管控個體司機的最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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