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9-27 10:00:46 工人日報

勞動關系本應清晰、明確,但近年來,隨著用工形式的多樣化,勞動關系變得越來越復雜,隱蔽雇傭的手段不斷翻新,違法勞務派遣、違法業務外包等現象頻出。近日,又有媒體報道,平臺企業或平臺的外包企業、合作企業以靈活用工為名義,要求為平臺送餐的騎手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與平臺簽訂“合作合同”,否則就不予注冊。由此一來,原本應該建立的具有從屬性的勞動關系就變成了平等的合作關系,這也是隱蔽雇傭的一種新手段。
連日來,國家有關部門先后發布了《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和《關于落實網絡餐飲平臺責任切實維護外賣送餐員權益的指導意見》等,明確平臺企業應承擔責任、補齊短板、優化服務、完善工作機制,不斷提升外賣送餐員權益保障水平。但一些平臺企業不僅不積極落實上述政策,反而通過要求騎手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形式逃避責任。在平臺實際派發工作任務,并指揮、監督勞動過程這一基本事實不變的前提下,試圖通過形式上的“身份轉換”達到實際上的“雇主責任免除”,這種操作嚴重侵害了勞動者權益,必須予以制止。
首先,騎手“變身”個體工商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條件。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可見,依法成為個體工商戶的核心前提就是從事工商業經營。而現實中的騎手沒有自己的市場、客戶群體,也沒辦法設定交易條件,明顯不是在從事工商業經營。騎手是按照平臺的指令提供勞動,通過勞動獲得報酬,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成為個體工商戶的實質條件。
其次,要求騎手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的約定違反了法律和公共政策。平臺與騎手之間的約定,看似是雙方合意,實際卻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法不是私法,而是社會法,具有公法性質,有的內容不能任由當事人約定,這其中就包括了勞動關系的建立。勞動法提供的建立勞動關系的制度是法定的,即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具備一定條件的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除此之外法律并無其他制度供給。要求騎手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超出了勞動法提供的制度供給。依法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是國家的基本公共政策。對于騎手而言,注冊個體工商戶的約定剝奪了勞動法給予勞動者的強制保護,將使他們失去職業培訓、勞動保護、休息休假、社會保障等一系列權益,在勞動中更易受到傷害,這樣的約定違背了國家公共政策,應該在法律上作否定評價。
還有,相關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如果平臺將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作為個人注冊成為騎手的前提,以免除其用人單位的責任,排除騎手的勞動者權利,則該條款應屬無效格式條款。雙方的關系仍應當根據實際履行情況作出認定,只要用工情況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在法律上就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由平臺企業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
事實上,外賣平臺企業之所以能向商家收取入住費、廣告費、傭金等,向消費者收取配送費、會員費、增值服務費等,離不開騎手們的配送勞動,平臺出于社會責任也應承擔騎手們的權益保障義務。若騎手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的現象繼續擴大,將令法律政策落空,造成騎手勞動保障缺失。更為嚴重的是,這種現象可能打擊其他本想依法建立勞動關系企業的信心,引發效仿行為。對此,應該加以重視并明令禁止。
在國家已經將公平就業、工資支付、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工會組織等勞動法制度全面納入平臺用工的政策背景下,平臺企業應盡快承擔起勞動者的權益保障責任,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加以免除。勞動法律是一個緊密相連的整體,勞動用工的靈活性,是在法律政策范圍內的靈活。平臺企業仍然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新業態并不是平臺企業違法用工的“避風港”。
(作者單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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