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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監管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

發布時間:2022-01-19 17:58:09 國家發展改革委

平臺經濟是數字經濟平臺化發展的新經濟形態,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發展好、規范好平臺經濟,關乎經濟社會資源高效配置,關乎各利益相關方權益保障,關乎國家競爭新優勢。近日,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平臺經濟的戰略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聚焦平臺經濟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圍繞更好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就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增強平臺創新發展能力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創新舉措。

一、加強全鏈條競爭監管執法

近年來,平臺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妨礙市場資源要素自由流動,削弱平臺創新動力和發展活力,損害平臺內商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一系列問題。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指出,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有關監管部門持續亮劍,多個頭部平臺企業因違法壟斷行為被處以巨額罰款。

《意見》提出加強全鏈條競爭監管執法,依法查處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全鏈條監管強調競爭監管的各個環節無縫銜接,打造覆蓋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管執法機制。

落實全鏈條競爭監管執法,第一,要加強事前調查防控,提前布局相關市場分析,加大舉報受理與線索核實力度,引導和規范平臺企業依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申報,嚴厲打擊不具備資質、不符合條件的違法經營行為;第二,要加強事中監測指導,依法科學實施行政指導和約談,將及時敲警鐘機制化、規范化,強化平臺企業廣告營銷活動導向監管,加強平臺企業稅收稽查;第三,要加強事后問責追責,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落實線上經營者產品召回相關義務,加大對重點領域平臺企業非法運營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查處平臺經濟中的虛開發票、逃稅等涉稅違法行為。

二、加強金融領域穿透式監管

互聯網平臺的違規金融活動,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一些平臺企業以“金融創新”“普惠金融”之名,規避金融牌照監管,開展金融業務;一些平臺企業濫用互聯網支付等領域壟斷地位,超范圍利用征信數據,謀取超額壟斷利潤。有關部門落實中央部署要求,依法將互聯網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有力遏制金融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防止資本在金融領域的無序擴張和野蠻生長。

《意見》提出對平臺經濟中的金融活動加強監管,要求強化支付領域監管,斷開支付工具與其他金融產品的不當連接;依法治理支付過程中的排他或“二選一”行為,對濫用非銀行支付服務相關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加強監管;確保依法持牌合規經營,加強穿透式監管。

落實加強穿透式監管,第一,要穿透商業模式創新、技術手段創新,根據經營活動的實質屬性,明確持牌經營要求,嚴格按照金融活動加強監管,嚴格規范平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督促平臺企業及其參控股金融機構嚴格落實資本金和杠桿率要求;第二,要穿透平臺企業法人面紗,落實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嚴格審查股東資質,明確實際控制人責任,強化全面風險管理和關聯交易管理;第三,要穿透平臺企業行為,通過完善數據報送和監測機制,健全數字規則,規范平臺數據使用,從嚴監管征信業務。

三、強化數據和算法安全監管

在平臺生態內,平臺企業濫采濫用用戶個人信息,給消費者權益造成了損害;存在不合理規則的算法會進一步加劇這一問題,也會影響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秩序。加強平臺經濟監管,繞不開對平臺支配的數據、技術資源的有效規制。

《意見》提出強化數據和算法安全監管,要求切實貫徹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嚴厲打擊平臺企業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超權限調用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從嚴管控非必要采集數據、黑市數據交易、大數據殺熟等數據濫用行為。在嚴格保護算法等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支持第三方機構開展算法評估,引導平臺企業提升算法透明度與可解釋性,促進算法公平。強化數據安全管理工作,嚴肅查處利用算法進行信息內容造假、傳播負面有害信息和低俗劣質內容、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注冊賬號等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平臺企業深入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探索開展數據安全風險態勢監測通報,建立應急處置機制。

落實強化數據和算法安全監管,第一,要盡快出臺《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配套細則,細化平臺企業數據處理和算法應用規則,明確數據和算法監管執法裁量基準;第二,要完善數據和算法安全綜合治理機制,出臺第三方機構算法評估指引,通過市場化機制更好實現社會監督;第三,要突出信息內容安全重點,嚴厲打擊利用算法實施的各類違法行為。

四、強化技術支撐賦能監管

平臺經濟是新技術產業化應用的成果,平臺經濟中的許多問題都與新技術的發展密切相關。實現平臺經濟的有效治理,需要改進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意見》提出強化數字化監管支撐,建立違法線索線上發現、流轉、調查處理等非接觸式監管機制,提升平臺監測、分析預警、線上執法、信息公示等監管能力,支持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數字化試點創新。

技術賦能平臺經濟監管,一方面監管部門要大力發展監管科技,提升監管技術應用水平和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引導和鼓勵平臺企業,開發和應用合規科技,將監管規則代碼化,將監管要求融入業務場景和技術流程。

五、落實好創新監管,更好實現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

《意見》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準確把握平臺經濟發展的新趨勢新特點,聚焦平臺經濟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推動健全適應平臺經濟發展特點的一系列新型監管舉措。

落實創新監管,讓平臺經濟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應重點把握好以下三點:第一,不能只注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要充分利用包括行政指導、約談、信用懲戒等多種監管措施,形成全領域全過程的監管執法;第二,不能只注重執法授權而忽視監管程序建設,要建立長效性的監管機制,避免運動式執法干擾平臺經濟正常發展,避免監管的隨意性、不確定性給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帶來不應有的負擔;第三,執法處罰、特別是巨額罰款要符合比例,避免處罰邊際效應遞減。

這些監管措施的創新,本身并不是目的。平臺經濟的監管創新,始終服務于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監管能力和水平是否切實得到提升,創新監管的目標是否真正實現,其關鍵在于:平臺企業合規意識是否顯著提高;包括平臺經濟在內的數字經濟整體體量、質量是否得到顯著增強;包括平臺內經營者、勞動者、消費者的獲得感、安全感、滿意度是否得到顯著提升。

周輝,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網絡與信息法室副主任、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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