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1-19 13:48:34 中國交通新聞網

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范化長效機制的意見》(簡稱《意見》)。《意見》緊扣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要求,以維護交通運輸行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為著力點,提出建立問題查糾整改長效機制、執法為民實踐長效機制、素質能力提升長效機制、行政執法監督長效機制和抓源治本長效機制,不斷改進和優化交通運輸執法工作。日前,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一級巡視員王海峰就《意見》相關內容進行深入解讀。
深化鞏固專項整治行動成果
記者:《意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王海峰: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維護交通運輸從業人員合法權益重要指示精神,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領域突出問題,今年5月以來,交通運輸部組織開展了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通過實施一系列務實舉措,推動解決了一批執法領域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取得了積極進展,獲得社會廣泛關注。
為進一步深化和鞏固專項整治行動成果,推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現常治長效,交通運輸部對專項整治行動的經驗做法進行了全面梳理總結,研究制定了《意見》。下一步,專項整治行動將轉入長效治理階段,制定《意見》既是堅持標本兼治、治建并舉的重要體現,又是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范化長效機制、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重要舉措。
每名執法人員 每年至少接受60學時培訓
記者:《意見》提出建立素質能力提升長效機制,將推行制度化規范化培訓作為重要方面加以推進,在加強培訓方面有什么具體要求?
王海峰:開展執法隊伍輪訓是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的五大任務之一。專項整治行動期間,交通運輸部和各省份均組織開展了不同層面的培訓工作,在提升隊伍素質能力上取得了積極成效。專項整治轉入長效治理階段后,交通運輸部結合《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相關要求,對推行制度化規范化培訓提出了要求。
具體而言,一是要抓住隊伍素質能力提升的關鍵少數,全面落實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各級交通運輸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每季度要安排集中專題學習法律一次,執法部門負責人任期內至少接受一次法治專題培訓。二是加強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完善執法人員資格準入,對未參加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申請人員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三是完善執法人員在崗培訓制度。在完成政治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學習的基礎上,確保每名執法人員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學時的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培訓。
33項高頻行為納入免罰清單
記者:《意見》提出推行輕微違法告知承諾制,該制度的含義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王海峰:輕微違法告知承諾制是對納入輕微違法告知承諾清單的違法行為,在符合規定適用情形的情況下依法免予處罰,并由執法部門采取簽訂承諾書的方式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引導并督促其自覺守法的一項處罰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執法部門改進優化執法方式,切實維護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專項整治期間,部分省(區、市)陸續制定了本地區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清單。交通運輸部在總結省(區、市)做法的基礎上,聚焦交通運輸執法領域高頻違法行為,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以及安全生產監管等需要,研究制定了《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高頻事項清單(試行)》,將涉及公路管理、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海事管理、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領域的33項高頻行為納入了免予處罰清單的范疇,并逐項明確事項名稱、法律依據、適用情形。
執法部門在執行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依法免予處罰時,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和情節、違反的法律法規、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糾正危害后果,并與當事人簽訂承諾書,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引導。
考慮各地執法實際的差異,《意見》規定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結合區域實際對《清單》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對《清單》實施的時間和空間范圍作出具體規定,制定公布本地區、本系統清單,增強清單可操作性。
把法制宣傳教育融入執法全過程
記者:《意見》在創新執法方式方面,有什么具體制度安排和要求?
王海峰:專項整治期間,各地、各單位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廣泛開展了說理式執法實踐,積累了有益經驗和做法,有力促進了執法理念和執法方式的變革。《意見》對各地開展說理式執法的做法經驗進行了梳理總結,將推廣說理式執法作為建立執法為民實踐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加以規定。
推行說理式執法,就是要求把法制宣傳教育融入到執法辦案全過程,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開展執法工作,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具體而言,要求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要講明檢查的目的和內容;在調查取證中,要講明調查的依據、目的和要求;在處罰告知中,要講明涉嫌違法的事實、擬作出處罰的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作出處罰決定時,要講明違法事實、處罰理由、處罰依據、當事人的救濟權,釋明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
記者:當前各地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基本完成,《意見》在建立行政執法監督長效機制上有什么新的要求?
王海峰:完善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是推動執法隊伍建設實現常治長效的重要保障。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后,要抓緊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充分發揮執法監督統籌協調、規范保障、督促指導的重要作用,切實形成監督合力。
《意見》明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和法制工作機構,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行政執法規范化制度。業務管理機構要加強對相關業務領域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完善行政執法相關業務制度。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切實履行案件辦理審核批準主體責任,嚴格對立案登記、違法事實認定、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關鍵環節和措施進行把關,上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加強對下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層級監督。
建立問題查糾整改長效機制
記者:《意見》建立了哪些具體的長效機制,來確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現常治長效?
王海峰:《意見》對專項整治行動期間行之有效、可復制、可推廣的做法經驗進行了總結,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建立了五方面的長效機制。一是建立問題查糾整改長效機制,推動問題查擺常態化、整改工作制度化。二是著眼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建立執法為民實踐長效機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從每一項執法決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三是建立素質能力提升長效機制,持續提升執法監管能力和水平。四是建立行政執法監督長效機制,完善綜合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五是深挖源頭治理和政策制度根源,著力建立源頭治理長效機制,從源頭上解決趨利執法、亂罰款、濫處罰等問題。
落實行政處罰定期評估機制
記者: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實施評估制度,在建立長效機制方面,《意見》對貫徹落實該制度有何要求?
王海峰:落實行政處罰制度定期評估機制是建立抓源治本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專項整治期間,交通運輸部組織開展了不合理處罰事項的清理評估,聚焦人民群眾反映的部分事項罰款額度過高以及處罰事項設置不合理等問題,完成了13件規章修改和3件規章廢止工作。
為深化和鞏固專項整治成果,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意見》明確要落實行政處罰定期評估機制。各地要結合立法規劃定期分類、分批組織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關于處罰的規定開展評估。對評估發現不符合上位法規定、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明顯過罰不當、缺乏針對性和實用性等情形的行政處罰規定,要及時按照立法權限建議有權機關予以修改、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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