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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電子商務有必要單獨立法?

發布時間:2016-05-30 09:46:18 上海證券報

照目前的電子商務發展速度,也許用不了太久,線下線上逐漸打通了,電子商務這個詞就會失去意義了,因為到那時候所有的商業都是電子商務了。盡管如此,堅持問題導向,研究電子商務的立法問題在今天這個階段還是有必要的。因為電子商務產生了很多傳統法律無法顧及的新問題,確有需要通過專門的法律去解決。比如,電商平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界限應該在哪里?這就需要法律劃出杠杠來。而這樣的問題,就傳統部門法而言,哪里都放不進去。 

自從2013年年底全國人大正式決定成立電子商務立法小組啟動電子商務立法以來,歷次會議上大部分人都是支持的。前不久有兩位學著提出了不同意見,質疑電子商務是不是有單獨立法的必要?電子商務遇到的問題,傳統法律已有不同的部門法予以調整。從這個角度看,這個法律還有沒有未來?這種觀點代表了一些人的意見。 

電子商務法有沒有必要,該不該單獨立法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不能只從邏輯和理論角度看。美國有位大法官說過,法律是經驗重于邏輯的。電子商務立法是什么背景下提出來的?解決什么問題?讀者如果檢索一下,就可以發現,早在大約2004年左右,一些學者就已通過民間學術研究,提出了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示范法》建議版,更早的1991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也推出過一個電子商務示范法,但這次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正式啟動,直接因素卻不是學術界的推動,而是電子商務企業的需求,以及人大代表通過兩會提交的議案。在中國電子商務大規模迅速發展的大背景下,這項議案被最高立法機關采納了。 

那么,電子商務企業又怎么會提出立法的需求呢?現實背景是電子商務發展迅猛,已在短短十幾年間廣泛深入了民眾的生活,暴露的問題也很多。由于欠缺國家法律層面的大法,國家各部委行署和地方政府、地方人大等凡是立法法規定有權立法的機關,近年來都出臺了電子商務的各種層級的法規和文件。雖然這些文件幾乎無一例外都聲稱要促進電子商務發展,但可想而知政出多門而又層級參差不齊的立法,客觀效果不但無法促進,反而可能影響甚至制約電子商務的發展步伐。而電子商務無邊界特點,尤其對“統一市場”、“統一法治”具有高需求。業內人士在焦慮之余認定,與其各地到處發紅頭文件,不如請求全國人大這個最高立法機關專門就電子商務立法。依法辦事也是凝聚大家的共識。

那么,該不該單獨立個電子商務法呢?記得十年前當我在推動上海電子商務條例立法項目時,就有律師質疑電子商務不就是合同電子化嗎?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這些問題傳統商業也有,不需要也不該單獨列入電子商務法當中去解決。從傳統部門法的科學性角度來看,是不是可以通過其他法律立法或修法去解決問題? 

是的,電子商務遇到的很多問題的確傳統商業也都有,大部分都可通過修訂傳統部門法增加一些新規范來解決,這一點并沒有錯。不過,是不是電子商務就沒必要獨立制定一部法律,不是靠粗淺的大概印象就可以回答的問題,而需要深入細致研究。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嫁接傳統法律與新技術,這是我的一貫觀點,但是,由于電子商務產生了很多傳統法律無法顧及的新問題,確有需要通過專門的法律去解決。比如,在我國有個全球比較獨特的現象,那就是有相當強大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現在大家對電商平臺上的假貨,不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分歧比較大:消費者和監管者認為電商平臺要對假貨泛濫承擔管理不力的責任;平臺企業則拿出對比數據自辯,認為電商企業其實比傳統企業做得更好,而且他們并非銷售方也不是監管機構,無法對數量巨大的企業和商品實施監管。那么,電商平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界限應該在哪里?這就需要法律劃出杠杠來。這樣的問題,傳統部門法放到哪里合適?哪里都放不進去。 

之前,由于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我們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加了一個條文,規定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只對平臺上的銷售企業的信息負有審核責任,除非明知或者理當知道銷售企業利用平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否則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各位請看,在一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里,專門排除了電商平臺對于消費者承擔責任,這是不是有些別扭?其實,這就是因為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律對電商平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劃分界限所導致的。如果更嚴密一些,就該是電商法規定電商平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可能還要區分不同類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要設規定,也該規定在哪些情況下,不同的電商平臺究竟該承擔什么責任,而不是像現行法規這樣排除責任。 

基于電子商務具備區別于傳統商業的特征,可以單獨設立法律部門。所謂特征,就是事物區別于其他事物的標志,電商有什么特殊之處呢?研究電商平臺時,我思考研究了很久,如果是直接銷售,按現行法律與傳統銷售商一樣承擔銷售責任,沒什么可通融的;對類似傳統購物中心、展銷會那樣的非銷售類電商平臺,理論上可以幾乎零成本無限復制的特性,是電商平臺區別于傳統的購物廣場、展銷會等傳統商務的根本特征。 

此外,電子商務還涉及電子交易信息、大數據商業開發與個人信息保護、電子支付等問題。全國人大成立電子商務立法小組后,就向各相關部委和電子商務示范城市委托了十幾個專門的研究課題,分頭深入研究。這項工作在2014年就已全部完成了。也許有學者還要質疑將來是不是也要單立個人信息保護法,快遞是不是也要單立快遞條例,等等。這就凸顯出理論界與實務界關注點的不同了。也許,從理論角度上說最好如此,快遞物流專門立法,個人信息專門立法,電商的知識產權保護要求在商標法專利法修改中予以完善,等等,但實務界卻不能這樣干。因為立法資源有限,不是什么立法需求都能上,已經修改的法律短時間內又不能動,電子商務在迅猛發展,幾乎每天都有大量問題要解決,又不可能等著理論上功德圓滿再說。因而,職能部門在知悉爭議后也提出,這次電商立法要堅持問題導向,主要針對解決當前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我這些年來研究電子商務,內心卻有個預測:照目前電子商務這樣的發展速度,也許用不了太久,線下線上逐漸打通了,電子商務這個詞也就失去意義了,因為到那時候所有的商業都是電子商務了。盡管如此,研究電子商務法的問題在今天這個階段還是有必要的。今天我們所有付出的努力,都是通向未來不可或缺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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