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鏡所以照形,古事所以知今”,翻開室藏檔案,在歷史的長河里,我們一起來了解關稅自主權回歸的坎坷歷程。
關稅自主是一個國家主權獨立的標志。任何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都可以自主制定和修訂本國的稅則。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廷統一臺灣后解除了海禁,并于二十三年定開海征稅則例。當時的對外通商口岸集中在東南沿海,關稅征收以粵海關為主,于是在長達150余年(1684年至1843年)中,粵海關稅則具有代表性。1842年以前,中國擁有完全主權自定關稅。
1842年《南京條約》簽訂后第二年制定的《海關稅則》是我國第一個不平等的協定稅則。1858年6月,清政府與英、法、美、俄四國分別簽訂了不平等的《天津條約》,正式確定“值百抽五”的低稅率政策。同年11月,又被迫在上海與英法美三國分別簽訂《通商章程善后條約:海關稅則》,更是以“洋藥”代替鴉片為稅目將其進口合法化,容許征稅進口。此后,又按照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規定,對稅則作多次局部修訂,導致稅率水平低下,關稅成了帝國主義列強掠奪中國人民的工具。
收回關稅自主權是全國人民的一致目標,1919年巴黎和會上,北洋政府首次提交了要求“恢復關稅自主權”的提案,一再聲明“中國并無施行保護稅則或苛斂之意”,但是列強卻以不在和會權限之內為借口不予附議,最后該提案無疾而終。
1921年,彭德懷在湖南秘密組織“救貧會”,提出四項章程,其中便有一項是“廢除不平等條約,收回海關、租界,取消領事裁判權”。1922年6月,中共中央發表了《中國共產黨對于時局的主張》,其中有一條便是“改正協定關稅制,取消列強在華各種治外特權,清償鐵路借款,完全收回管理權”。
1922年,北洋政府在華盛頓會議第二次提出關稅自主,宣告失敗。1925年,北京關稅特別會議上北洋政府第三次提出關稅自主權問題,列強雖原則上承認,但要求中國必須實行裁撤厘金(厘金是中國自清代至中華民國初年征收的一種商業稅)。毛澤東在《北京政變與商人》一文中說“厘金和關稅是商人的兩個生死關”“但裁厘加稅并不是容易做到的事,因為裁厘有損于軍閥的利益,加稅又有損于外國帝國主義的利益”,所以該決定自下發后,各地拖延不執行。
中共中央在1923年發布的第13號通告中也提到:“協定關稅制,稅則用人均不能自由行使主權,這是國際帝國主義者制我死命的最毒政策。”
在全國人民反帝愛國運動的壓力下,經過多方爭取和斗爭,國民政府于1928年12月頒布了海關進口稅則,并于1929年2月起施行。這部稅則從形式上看似“自主”,平均稅率為8.5%,比起過去的片面協定稅率(1918年為3.6%,1923年為4.29%)提高了許多,但跟當時世界各國的平均稅率比還是低了許多,是一次有限的妥協的不徹底的關稅自主。
稅則又幾經修訂,雖然1933年稅則自主性較強,已經刪除了協定稅則的內容,但是海關的核心機構——稅務部門的各種高級職位仍由洋人把持,各海關用英語辦事行文,外國職員的薪金比中國職員高得多。在這種狀態下,要制訂和實施真正的自主稅則,仍阻力重重。只有徹底打倒軍閥和帝國主義,才能收回關稅主權,實現關稅自主。
1934年國民政府又對稅則作了全面修訂,該稅則一直施行至1948年。國民政府在1948年加入《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簡稱“關貿總協定”),并于同年8月2日頒行了抗日戰爭勝利后第一個進口稅則,因所有“關貿總協定”的成員國中與中國訂有最惠國條款的國家均可享有減讓稅率的待遇,稅則更是偏向美國(美國減讓的稅號有80多個),與此前的稅則相比,依然軟弱無力,故被稱之為“過渡稅則”。
毫無疑問,實現真正的關稅自主,改革海關制度的重任,歷史地落在了中國共產黨人的肩上。1949年3月,毛澤東主席在中國共產黨七屆二中全會上的報告中指出:立即統制對外貿易,改革海關制度。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結束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統治中國的時代,中國人民收回海關主權、關稅自主的夙愿才有了實現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在1950年1月第十七次政務會議通過了《關于關稅政策和海關工作的決定》,里面提到“由于中國人民大革命的偉大勝利,結束了以上各種不平等與不自主的狀態,收回了中國在關稅政策方面的獨立主權及管理海關事業的自主權”“國家海關工作與國家對外貿易工作上所進行的監督與某種管制,在恢復與發展我國人民經濟中,應起到重要作用。海關稅則,必需保護國家生產,必需保護國內生產品與外國商品的競爭”,宣布了實行保護關稅政策,制定了稅則的六項原則。在決定中還提到“必須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輸入輸出貨物的新海關稅則,為了制定新的海關稅則,決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下組織一個專門委員會”。該委員會根據六項原則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并于1951年5月16日實施。它是鴉片戰爭以來中國第一部完全獨立自主的海關稅則,它的誕生,標志著帝國主義列強控制海關稅則的時代已經結束,中國人民真正實現了完全關稅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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