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推動網絡貨運平臺建立油價運價協同調整機制的通知
交運發〔2026〕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發揮網絡貨運平臺示范作用,促進成品油價格變化向道路貨運價格有序傳導,合理引導市場預期,推動建立油價運價協同調整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需要調整的運價范圍
網絡貨運平臺包括撮合平臺、承運平臺。從事干線貨運業務的撮合平臺,需要調整的運價包括建議價(參考價)、最低阻斷價等。從事干線貨運業務的承運平臺,需要調整的運價指實際承運人交易價格。從事同城貨運業務的撮合平臺,需要調整的運價包括起步價(基準價)、分段價(里程費)等。
二、建立油價運價協同調整機制
從事干線貨運業務的撮合平臺、承運平臺運價調整,與全國汽、柴油最高零售價平均值(按實行一省一價的地區汽、柴油最高零售價算數平均計算)的變化進行協同;從事同城貨運業務的撮合平臺運價調整,與開展業務城市的汽、柴油最高零售價的變化進行協同。調整對象包括平臺內全部接單營運貨車。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轄區內網絡貨運平臺,以月為周期開展運價與汽、柴油最高零售價協同調整。運價調整以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月度累計調整比例為基礎,考慮運輸總費用中汽柴油費用、通行費用、人工費用、保險費用、折舊費用及適當利潤等構成確定,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遇油價波動幅度較大,即汽、柴油最高零售價單次調整幅度超過10%(含)的,以本次汽、柴油最高零售價調整比例為基礎,按照上述方法提前做好運價調整計劃并予以公示,在油價上漲后3個工作日內調整到位。先漲后降或先降后漲連續兩次調整運價,統一以兩次調整前的運價作為基數,計算需要上調或下降運價的額度,再相應調整運價。
三、做好運價調整信息發布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網絡貨運平臺實行明碼標價,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價格或者計價方法;標示預估價格的,應當充分提示與最終結算價格之間可能存在的差異;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因汽、柴油最高零售價變動調整運價的,在上調運價前,以彈窗、置頂等醒目方式公告運價調整情況。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積極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加強市場調控和預期管理,督促網絡貨運平臺合理調整運價,嚴禁發布低于成本的運價。要指導本地道路貨運企業將網絡貨運平臺運價作為線下交易參考價,共同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交通運輸部
202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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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網絡貨運平臺油價運價協同調整計算方法.doc